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第130号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行政行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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