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新政复终决〔2023〕第131号
申请人:易××。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交通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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