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洪山区街道职权清单》《武汉市洪山区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精神,为推动依法放权赋权,明确街道职能定位,现将《武汉市洪山区街道职权清单》(以下简称《职权清单》)、《武汉市洪山区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以下简称《执法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清单履行职责,在城市基层党的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矛盾化解等方面发挥枢纽作用,构建职能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街道职责体系。《职权清单》中法定权责事项的职责边界按照《湖北省街道通用权责清单》中对应事项确定的职责边界执行。
二、涉及赋权的职能部门要分别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赋权事项顺利移交、有序衔接。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涉及赋权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明确的责任分工做好赋权承接工作。
三、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要按照省、市要求,切实维护《职权清单》《执法目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完善动态调整程序,认真解决《职权清单》《执法目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职能部门对街道“层层加码”“条条干预”,确保街道依法高效履职。
附件:1.武汉市洪山区街道职权清单
2.武汉市洪山区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3. 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范本)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8日
附件1
武汉市洪山区街道职权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立依据 | 备注 |
一、法定权力事项(46项) | ||||
1 | 食品摊贩登记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 |
2 | 残疾人证办理(申请)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
3 | 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 |
4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5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
6 | 特困人员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 |
7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2〕1号) | |
8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
9 | 临时救助金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
10 |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 | |
1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 |
1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 |
13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1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15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16 | 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 |
17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
18 | 消防安全监督 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北省消防条例》 | |
19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
20 | 渡口渡运安全 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
21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
23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 |
24 |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3﹞34号) | |
25 | 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
26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27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28 | 对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逾期不整改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
29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
30 |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
31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其他类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32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类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
33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
34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批评教育 | 其他类 |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 |
35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其他类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
36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法规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 其他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37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其他类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
38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 |
39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40 | 监督或督促逾期不交接的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 其他类 |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
4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
42 | 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履职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
43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处理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
44 |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与时间 | 其他类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 |
45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
46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
二、赋权承接事项(141项) | ||||
1 | 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的违法建筑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 |
2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3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
4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5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6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7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8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9 | 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10 | 对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
11 | 对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 |
12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13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14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15 |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16 | 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17 | 对从事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18 | 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
19 |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20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21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22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
23 | 对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
24 | 对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
25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26 | 对施工现场强制查封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
27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
28 |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29 |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
30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1 |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2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3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4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5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6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7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8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9 | 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0 |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1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2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3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44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4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46 |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7 |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8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9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1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2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3 | 对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4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5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56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57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58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5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6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61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62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63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64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65 | 对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66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67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68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69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7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71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2 |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73 | 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74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75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76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77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78 | 对城市道路施工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
79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0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81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2 |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3 | 对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4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5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6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7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88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89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90 | 对未按要求建设、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91 | 对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92 | 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按要求改造或重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93 | 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94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
95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96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
97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98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拒不撤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 |
99 |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00 | 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01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02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103 | 对将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住房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104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05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06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07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08 | 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09 |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1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1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12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13 |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
114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115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
116 | 对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
117 | 对已获批准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
118 | 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未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
119 | 对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
120 | 对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
121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
122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2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2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2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2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2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28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
129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130 |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 |
131 |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
1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
133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理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
134 | 对阻碍自然灾害救助的处理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
135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
136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137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
138 | 特困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9号) | |
139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140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 |
141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
附件2
武汉市洪山区街道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备注 |
1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从事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城市道路施工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未按要求建设、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按要求改造或重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拒不撤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将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住房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已获批准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未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125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
126 | 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
127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
1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129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130 |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
131 |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
132 | 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
133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
134 |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135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136 |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137 |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 行政检查 | |
1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
139 | 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
140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行政强制 | |
141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
142 | 对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逾期不整改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
143 | 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的违法建筑 | 行政强制 | |
144 | 对施工现场强制查封拆除 | 行政强制 | |
145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
146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附件3
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范本)
区直部门:××(行政机关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承接部门:××街道办事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职责边界 | 备注 | |
区直 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 | 例: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注明:表格中的“职责边界”主要指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和街道的职权划分,可从行政区域、违法程度、违法对象、审批层级等角度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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