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4-19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在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武汉市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武汉市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

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7号)关于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使用银行保函等额替换重点监管资金(以下简称保函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业务是指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并发起索赔时,由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的行为。

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保函业务的管理工作。

四、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连续2个年度内未受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重点监管资金。

五、保函出具银行应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

保函由外地银行出具的,须在我市同行转开后办理保函业务。转开成功后,转开银行为保函承兑银行。

六、银行保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监管账户信息、担保金额、保函期限、赔付约定、连带责任等。

银行保函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正本由监管机构保管,开发企业和监管机构各留存一份副本。

七、保函金额应不高于监管账户中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95%。

八、银行保函期限应当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一般不低于两年。

九、开发企业办理保函业务时,须向监管机构提供见索即付性保函。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保函出具银行在保函期限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请求。

十、监管机构应与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开户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保函协议》),监管机构应对保函的真实性、对应关系、金额、期限等情况进行审核。

十一、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应为开发企业办理相应替换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手续,并将保函副本转交监管银行妥善保管。监管银行应根据监管机构拨付指令,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指定账户。

十二、开发企业在保函到期前30日内,监管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应重新开立保函;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应在保函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未达到节点的重点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监管机构应向保函出具银行发起索赔。

十三、在保函有效期内,开发企业拖欠监管项目建设费用的,监管机构可向保函出具银行发起索赔。

十四、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应在接到保函索赔通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

十五、开发企业需重新开立保函的,应按保函业务办理的规则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发生以下情况的,开发企业应到监管机构终止保函业务。

(一)监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二)保函到期,并已将未达节点的重点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索赔金额已存入监管账户的;

(四)已重新开立保函的。

十七、监管机构对符合保函业务终止条件的开发企业,出具同意终止的书面文件并退还保函正本。

十八、监管银行不按规定拨付替换资金的或拒不配合监管机构索赔的,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和《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的解决方式处理。

十九、本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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