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4-19
关于《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服务效能,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我局根据企业诉求,结合我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际,印发了《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增加,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相关渠道陆续向我局提出银行保函等额替换重点监管资金的需求,希望以此盘活存量资金,减轻企业融资压力,保障工程款及时支付。

了解到企业诉求后,我局进行了多次专题研究,认为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实施银行保函监管模式既能够防范交易风险,又能够利用银行信用盘活企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在预售资金监管中采取保函模式,符合《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建立分级监管制度的相关要求。

二、保函形式

《规定》明确了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将非监管银行设定为保函出具银行,发生索赔事项时,监管机构向保函出具银行索赔,索赔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将资金赔付至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

三、适用对象

按照分类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拟要求申请使用银行保函等额替换重点监管资金的开发企业满足“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连续2个年度内未受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等条件。根据市法制办的要求,保函出具银行基本覆盖了将我市所有具备出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

四、职责分工

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规定及配套制度,组织协调完成相关信息化系统建设;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受理保函模式资金监管业务,并对保函的真实性、对应关系、金额、期限等情况进行审核。

五、保函额度

根据《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武政规〔2017〕37号)“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以及《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武房规〔2018〕1号)“开发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办理解除监管前,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初始登记阶段重点监管资金,定向用于缴纳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规定》明确“保函金额应不高于监管账户中重点监管资金的95%”。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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