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民防〔2022〕2号
武汉市民防办公室关于更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审批证照的通知
各区民防(人防)办:
因《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 第三十三条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由之前的区、市、省三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联合审批优化改革为由县(区)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为了适应这一行政审批优化改革的举措,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审批证照,经我办研究决定,将现有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己下放到区)的审批证照的内容更新,并且更名为《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原审批证照《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回填)许可呈批表》同时废止;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一次性告知书同时作相应调整(见附件2);经此次更新之后,该审批证照各栏内容均为打印,不可手写;除以上变化之外,涉及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其它方面均无变化。
特此通知
武汉市民防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附件1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防空行(拆)许字 2022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注: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五份,拆除单位二份,市民防办、区民防办、区行政审批局各一份
附件2
一次性告知书(3)
附件二:一次性告知书(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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