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区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4-05-20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区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尽快解决我区历史遗留的部分群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切实保障购房人(含拆迁还建户,下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1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房管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金融办,区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工商、财政、地税、信访、监察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江夏区解决部分房屋“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统一领导全区“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落实上级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对重大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由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闵运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和意见,同时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工作。

    二、处理范围

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两证”,且无权属纠纷的下列住宅,列入“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一)   房改房和符合房改房政策待房改的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印发之日(即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

(三)其他权属来源合法,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以纳入办理的房屋。

三、处理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结合我区建设发展稳定的大局,分类分步骤制订解决问题方案,客观公正处理“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群众办证与企业补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权与追究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区分建房人与购房人承担的责任,在创造条件解决购房人办证的问题的同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以及依法开展处罚。

(三)坚持合理应对、确保实效的原则。牢固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对于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办证要求,针对项目不同情况,研究具体解决方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处理程序和方法

(一)关于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问题

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持售房情况报告及售房单位书面具结保证、上一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房改批文,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未取得房改批文但符合政策规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改房,由区住房保障房管(房改)部门负责办理房改售房审核备案手续,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凭《房改房备案表》及上述其他材料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

区工作专班审查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是否属于规定的处理范围予以认定。属于处理范围的,由售房单位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对房屋居住安全予以认定,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登报公告,公告期满10日,对权属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并函告国土规划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关于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办证问题

因开发建设项目各类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购房人无法办理“两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区工作专班审查后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是否属于规定的处理范围予以认定。属于处理范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测量后,再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的建筑面积、建成时间、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函告相关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1.1998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由规划部门对不压占规划红线、黄线的、免于处罚并办理规划认定手续后,再由区住房保障房管、国土规划部门办理“两证”。

2.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由区国土规划部门对不压占规划红线、黄线的,办理相应的规划认定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相关部门补办手续、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罚,逾期不补办手续、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罚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启动追责程序,同时函告区住房保障房管、国土规划部门先行办理“两证”。

对上述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进行处罚及责令其补缴欠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建房规划手续不全或者与规划审批手续不一致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20%的标准予以处罚;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并完善相应的土地使用手续。

(2)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项目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依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并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的,统一按照我市2004年制发《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执行,并缴纳相应的出让金;对不符合土地出让条件的,采取土地租赁方式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3)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契税按照4%的标准征收;建设单位及办证个人应当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等按照房屋建成时的标准缴纳。

(三)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1.房改房售房单位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宣告破产、注销、被吊销,建设主体不存在或者不履行申请和办理义务的,由区工作专班调查核实后确定代为申请人,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属于上述情形的,由住房保障房管、国土规划部门进行权属审核,并向社会公告,对权属无争议的,直接为购房人办理“两证”。

2.购房人未结清购房款的,应当先结清购房款,方可申请办理“两证”。区工作专班确定的代为申请人申请办理的项目,购房人应当将结清款项缴纳到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过渡管理资金专户,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开具收款票据。

3.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两证”时,应当对房屋质量、房屋使用及物业管理等有关事宜进行具结,并按照房屋建成交付时的规定缴纳应当由其承担的有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集资建房未获立项,但符合政策规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屋,由售房单位、建房单位向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办理集资建房审核备案手续,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凭《集资建房项目备案表》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

5.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款的,成立追缴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手段加大追缴工作力度,依法予以追缴。

6.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利,住房保障房管、国土规划部门根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房屋“两证”。房屋被抵押给购房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或者被司法相关予以查封的,待解除抵押登记或查封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两证”。

五、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追究

(一)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二)开发建设单位因不配合解决历史房屋遗留问题,或者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款等各种原因,导致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完毕的,相关部门暂缓办理该单位申报的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企业登记、开发资质年审、销(预)售许可及自有物业登记发证等手续,暂停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三)同步记录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人不良信用信息,该单位出资人另外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暂缓办理登记手续。

(四)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的,由监察部门对该单位及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合理制订内部工作流程,设立“绿色通道”,加快推进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新的遗留问题发生。

(二)区监察局对相关部门的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工作及追缴、追责工作予以督促、监察。2004年9月20日以后建成,因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土地登记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区监察局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具体追缴、追责方案,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经费及有关部门追缴欠费所需费用,由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纳入各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四)在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是工作中,如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江夏区解决房屋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志斌   副区级干部

副组长:鲁仲程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处级干部

张立志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闵运奎   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

        郭  红   区国土规划局局长

艾  斌   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 王仕玺   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党委副书记

 黄多策   区国土规划局副局长

        李国林   区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

        余珊桂   区信访局调研员

        艾  彪   区城管委(执法局)党委委员

        宋文明   区工商局副调研员

        钱  莉   区财政局副调研员

        黄亚平   区地税局副局长

        龚志棠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  军   区建管站副站长

陈克茂   区一管三创办综合宣传组组长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尽快解决我区历史遗留的部分群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切实保障购房人(含拆迁还建户,下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1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房管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金融办,区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工商、财政、地税、信访、监察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江夏区解决部分房屋“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统一领导全区“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落实上级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对重大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由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闵运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和意见,同时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工作。

    二、处理范围

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两证”,且无权属纠纷的下列住宅,列入“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一)   房改房和符合房改房政策待房改的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印发之日(即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

(三)其他权属来源合法,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以纳入办理的房屋。

三、处理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结合我区建设发展稳定的大局,分类分步骤制订解决问题方案,客观公正处理“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群众办证与企业补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权与追究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区分建房人与购房人承担的责任,在创造条件解决购房人办证的问题的同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以及依法开展处罚。

(三)坚持合理应对、确保实效的原则。牢固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对于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办证要求,针对项目不同情况,研究具体解决方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处理程序和方法

(一)关于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问题

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持售房情况报告及售房单位书面具结保证、上一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房改批文,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未取得房改批文但符合政策规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改房,由区住房保障房管(房改)部门负责办理房改售房审核备案手续,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凭《房改房备案表》及上述其他材料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

区工作专班审查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是否属于规定的处理范围予以认定。属于处理范围的,由售房单位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对房屋居住安全予以认定,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登报公告,公告期满10日,对权属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并函告国土规划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关于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办证问题

因开发建设项目各类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购房人无法办理“两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区工作专班审查后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是否属于规定的处理范围予以认定。属于处理范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测量后,再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的建筑面积、建成时间、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函告相关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1.1998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由规划部门对不压占规划红线、黄线的、免于处罚并办理规划认定手续后,再由区住房保障房管、国土规划部门办理“两证”。

2.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由区国土规划部门对不压占规划红线、黄线的,办理相应的规划认定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相关部门补办手续、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罚,逾期不补办手续、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罚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启动追责程序,同时函告区住房保障房管、国土规划部门先行办理“两证”。

对上述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进行处罚及责令其补缴欠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建房规划手续不全或者与规划审批手续不一致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20%的标准予以处罚;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并完善相应的土地使用手续。

(2)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项目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依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并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的,统一按照我市2004年制发《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执行,并缴纳相应的出让金;对不符合土地出让条件的,采取土地租赁方式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3)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契税按照4%的标准征收;建设单位及办证个人应当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等按照房屋建成时的标准缴纳。

(三)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1.房改房售房单位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宣告破产、注销、被吊销,建设主体不存在或者不履行申请和办理义务的,由区工作专班调查核实后确定代为申请人,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属于上述情形的,由住房保障房管、国土规划部门进行权属审核,并向社会公告,对权属无争议的,直接为购房人办理“两证”。

2.购房人未结清购房款的,应当先结清购房款,方可申请办理“两证”。区工作专班确定的代为申请人申请办理的项目,购房人应当将结清款项缴纳到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过渡管理资金专户,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开具收款票据。

3.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两证”时,应当对房屋质量、房屋使用及物业管理等有关事宜进行具结,并按照房屋建成交付时的规定缴纳应当由其承担的有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集资建房未获立项,但符合政策规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屋,由售房单位、建房单位向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办理集资建房审核备案手续,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凭《集资建房项目备案表》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

5.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款的,成立追缴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手段加大追缴工作力度,依法予以追缴。

6.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利,住房保障房管、国土规划部门根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房屋“两证”。房屋被抵押给购房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或者被司法相关予以查封的,待解除抵押登记或查封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两证”。

五、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追究

(一)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二)开发建设单位因不配合解决历史房屋遗留问题,或者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款等各种原因,导致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完毕的,相关部门暂缓办理该单位申报的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企业登记、开发资质年审、销(预)售许可及自有物业登记发证等手续,暂停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三)同步记录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人不良信用信息,该单位出资人另外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暂缓办理登记手续。

(四)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的,由监察部门对该单位及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合理制订内部工作流程,设立“绿色通道”,加快推进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新的遗留问题发生。

(二)区监察局对相关部门的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工作及追缴、追责工作予以督促、监察。2004年9月20日以后建成,因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土地登记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区监察局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具体追缴、追责方案,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经费及有关部门追缴欠费所需费用,由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纳入各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四)在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是工作中,如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江夏区解决房屋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志斌   副区级干部

副组长:鲁仲程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处级干部

张立志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闵运奎   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

        郭  红   区国土规划局局长

艾  斌   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 王仕玺   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党委副书记

 黄多策   区国土规划局副局长

        李国林   区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

        余珊桂   区信访局调研员

        艾  彪   区城管委(执法局)党委委员

        宋文明   区工商局副调研员

        钱  莉   区财政局副调研员

        黄亚平   区地税局副局长

        龚志棠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  军   区建管站副站长

陈克茂   区一管三创办综合宣传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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