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局关于印发江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卫生院、分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对《江夏区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夏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以人为本,有效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信息共享,快速响应。在处理卫生应急事件过程中,及时与公安、安检、环保等部门沟通信息,及时掌握事态的发展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技术指导下,迅速成立卫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制定相关医学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五)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为便于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进一步扩散;
(2)本区发生传染病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本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发生死亡病例,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发生传入本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8)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300人(含300人)以上;或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
(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本区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2)本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在本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区;
(4)霍乱在本区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或者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总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者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一次食物中毒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急性职业中毒发生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因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3)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14)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150-299人;或死亡4—9人。
(15)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本区发生输入性鼠疫病例;
(2)本区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3) 本区年度首发霍乱病例是全市首发病例;或者霍乱疫情在本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本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本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性预防服药反应
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8)一周内在本区同一个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30人以上;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10)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11)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100-149人;或死亡1-3人。
(12)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毗邻地区发生鼠疫病例,有可能传染到本区,或者来自鼠疫疫区的染疫动物或者可疑染疫动物运抵本区,或者本区发生鼠间鼠疫;
(2)年度首例霍乱病例发生后,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5—29人,但事件发生在学校或者重要活动期间;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5)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6)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7)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8)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9)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10)一周内,本区发生5例及以上输入性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出现本土病例;
(11)一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2)一周内,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3)一周内,同一街(乡)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乙脑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5)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16)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7)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18)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19)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20)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21)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生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一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22) 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上,或者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或者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23)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7)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28)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29)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30)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31)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10-29人,或死亡3-5人;
(32)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30-99人;无死亡。
(33)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区卫生局成立江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卫生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卫生局各科室、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事件发生地的医疗机构等单位(科办)责任人为成员,其职责分工如下:
1.卫生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领导工作。Ⅳ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负责全面直接指挥工作。
2.卫生局分管应急(疾控)工作的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分管卫生应急(疾控)工作。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领导。主要负责Ⅳ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局长不在时代行其职责,承担其责任。
3.卫生局分管医政工作的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分管医政工作。局长或分管应急(疾控)工作的副局长不在时代行其职责,承担其责任。
4.卫生局分管卫生监督工作的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分管卫生监督工作。局长或分管应急(疾控)、医政工作的副局长不在时代行其职责,承担其责任。
5.应急办: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预案》。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与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负责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通报和新闻信息的提供。必要时通过政府应急办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程序及时上报事件相关信息和总结。
6.局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文件、总结的审核发放、车辆调派、通讯畅通等工作。负责安排卫生应急值班,新闻宣传,向社会公布卫生应急有关信息。
7.疾控科:分别负责制定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疾控中心上报的事件进展情况,向市卫生局疾控处上报。提供相关事件的预防控制知识宣传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和信息报送工作。
8.医政科:主要负责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协调处理、医疗救助等工作。负责制订《江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工作。
9.妇社科:主要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疾控科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健康教育工作。
10.局法监科、监察科:组织开展卫生应急事件调查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履行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制订《江夏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1.财务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和后勤保障工作。
12.局人事科:负责应急工作机构设置的人员编制落实,负责相关部门的卫生应急工作职能协调,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津补贴等政策。
13.区合管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区红会、区爱卫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
15.区疾控中心:为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测预报、预警、评估、报告;信息网络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调查和观察;病人和环境标本采集;环境、物品的消杀灭和卫生学处理;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实施控制措施的技术指导。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技术方案,包括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消杀灭、易感人群保护、饮用水源净化处理及消毒等各种技术方案;事件趋势分析;健康教育;按照《湖北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指南储备》(鄂卫发〔2006〕72 号)储备足够的消、杀、灭物资和防护物资;卫生应急车辆调派及时,信息网络、通讯畅通;科学分析流行趋势;按程序及时上报事件相关信息,包括首次、进程、结案报告和总结。
16.区卫生监督所:为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控制技术措施的落实等进行监督、稽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按程序及时上报事件相关信息和总结。
17.区妇幼保健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抽调有关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加强对妇女、儿童等易感人群的预防保护。按照程序及时上报事件相关信息。
18.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抽调有关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或协助对伤病员的现场检查、抢救、运送、样本采集等工作。按照程序及时上报事件相关信息。
19.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辖区医疗卫生单位:为具体实施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在当地政府和区卫生局的领导下,主要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对病人进行现场救护、运送、治疗;样本采集;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控制措施;按程序及时上报事件相关信息和总结,将病人按规定转入指定医院救治。
20.指定救治医院: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点收治医院,其他医院为备用医院,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主要力量,随时听候卫生局的调遣。
(二)日常工作管理
1.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检查督促。每年年初进行一次预案、技术方案、物资储备的检查。适时进行一次模拟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12月对当年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2.应急办:在每年的1月20日前提出物资储备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演练计划等交领导小组审查后,以文件下发相关单位执行。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含局科办)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和单病种预案,以及各项技术方案的修订。
3.局办公室、疾控科、医政科、妇社科、爱卫办、红会、合管办:事件发生前,按照要求修订相应预案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进入当年的应急准备状态。
4.财务科:负责应急物资、设备的统计和保管,实行专人管理。每年2月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补充,保障应急工作所需。
5.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1月30日前完成相关预案的修订;每年2月、8月进行一次应急物资、防护物资的清理、检查和补充,或器械进行检查、调试和维修;人员培训、演练计划及实施等,经单位领导审查,以单位文件下发执行。
(三)应急处置技术工作组及其职责
1.事件调查控制组:由局疾控科、区疾控中心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1)编制各类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2)负责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调查观察;形成调查报告;
(3)制定事件控制技术方案,指导实施控制措施;
(4)进行技术培训;
(5)收集、整理、分析各种信息,按程序及时书面报送区卫生局和上级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趋势分析,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诊断治疗组:由局医政科、妇社科、合管办、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救治医院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1)负责现场病人的检查、检验、诊断,诊治由指定的救治医院负责。
(2)制定治疗方案和转诊、出院标准;
(3)实施治疗观察;
(4)培训医护人员;
(5)发生事件后,做到快速反应与行动,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急救工作;
(6)协调联系指定救治医院,做好院内人员、药品、器械、病房、床位等的准备工作,快速实施来院伤病员的抢救;
(7)收集、整理各种信息,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3.医疗卫生救援组:由局医政科、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指定的救治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交通事故、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保证车况良好,24小时待命,救护车内有氧气瓶1个或氧气袋2个;水瓶1个;检伤分类标示;急救箱2个(内装急救药品及检查仪器等),落实专人管理和检查补充;
(2)发生事件后,做到快速反应与行动,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 “蓝、黄、红、黑 ”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员、死亡人员作出标示(分类标记用塑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所救治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在伤病员情况单上,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包扎处理及救治、转运工作;
(4)立即做好院内人员、药品、器械、病房、床位等的准备工作,快速实施来院伤员的抢救;
(5)收集、整理各种信息,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 消杀灭组:由区爱卫办、区疾控中心、事件发生地的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1)制定各类消、杀、灭技术方案;
(2)实施疫源地及环境消毒、灭蚊、灭蝇、灭鼠等工作;
(3)饮用水源净化处理与消毒。
(4)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5)收集、整理各种信息,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5.易感人群保护组:由区疾控中心、区妇幼保健所、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
(1)负责制定易感人群保护技术方案;
(2)指导实施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
(3)指导实施特殊人群的医学观察;
(4)收集、整理各种信息,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6.信息报送组:由局应急办、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所、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1)主要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和区卫生局;
(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7.健康教育组:由区爱卫办、区红会、区疾控中心、局妇社科相关人员组成;
(1)编发各种宣传资料和中小学生卫生知识教育读本;
(2)制作音响或影像材料;
(3)负责普及相关事件的卫生应急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及卫生行为的形成率。
(4)配合新闻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和各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
(5)收集、整理、保存各种宣传资料;
(6)收集、整理、汇统各种宣传信息,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8.后勤保障组:由局办、财务科、疾控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1)按照国家、省、市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要求,负责防护物资、各类设备、药品、器械、监测仪器、检查器材及检测试剂的储备与统一管理;
(2)定期做好各种设备、器械、监测仪器、检查器材的维护和保养;
(3)定期检查、清理和补充药品;
(4)事件发生后,负责防治物品的购置、调配、发放、资金划拨等后勤保障工作;
(5)汇统各类防护物资信息报表,按照程序报送相关部门;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9.专家组:区卫生局统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影像等专业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供咨询和建议;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应急演练等进行技术指导;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10.督察组:由局法监科、监察科、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组成。
(1)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控制措施的落实等实施全过程督导检查;
(2)对控制措施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书面报送区卫生局,为局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3)收集、整理各种信息,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4)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延误事件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形成材料报卫生局;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一)监测
区卫生局按国家要求,结合实际,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区域内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并开展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工作。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等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
区疾控中心主要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信息报告和夏秋季主要传染病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年的1月份前完成传染病类、不明原因疾病类、中毒类中的重点病种、重点中毒事件等的常年发生水平和近五年的发生水平监测工作。
(二)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 (Ⅳ级) 、较重 (Ⅲ级) 、严重 (Ⅱ级) 和特别严重 (Ⅰ级) 四级 , 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控制建议。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区卫生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预警、并根据事态进展进行调整或解除。
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进入预警期后,区卫生局准备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应急处置技术工作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信息报告与通报
1.报告时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和紧急处置, 并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除法定报告时限外,各责任报告单位按要求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天9:30前向区卫生局上报前24小时的新发病例数和累计病例数、实施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的情况。区卫生局每天10点前分别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
2.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以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进程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实施控制措施、控制效果等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结案报告。
3.自然灾害、事故报告
各街、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各责任报告单位按要求在24小时内对灾害事故和受灾的基本情况、实施救灾防病工作的情况等进行初次报告。阶段报告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报。必要时,按上级要求进行书面报告。
区疾控中心要主动与区民政局联系,收集有关基础数据,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必要时,按上级要求进行书面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书面报送结案报告。
4.医疗救治日报告
指定的救治医院每天9:30前向区卫生局报告前24小时的新入院病例数、出院病例数、现在住院病例数(其中危重病例数)、累计专病死亡数,累计住院人数,现在住院病例数的分布等。区卫生局每天10点前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书面报送结案报告。
5.信息通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区卫生局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乡政府、卫生院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同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卫生局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通报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数据口径以区疾控中心网络直报的为准。
信息通报内容由卫生局书面报送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由区人民政府向媒体和社会通报。
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开展风险沟通,做到客观真实,重点宣传政府的应对措施和社会公众对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知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二)先期处置
1.先期处置的定义:先期处置是指在区卫生局或市卫生局未作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及规模判定、预案启动之前、对事件进行的临时应急控制处置。
2.先期处置适用的条件:聚集性病例构成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聚集性病例构成的跨乡镇(社区)的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先期处置。
由散发病例构成的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适用先期处置。
3.先期处置的目的:控制事态、防止扩大;同时将了解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立即反馈区卫生局或市卫生局,供组织专家评估时使用。
4.先期处置的原则:
(1)传染病类:控制与限制为主(未经检疫的疫区人员不得外流);
(2)原因不明疾病类:判明有无传染趋势为主;
(3)中毒类:脱离暴露物或暴露环境为主;
(4)其他类(主要是自然灾害类):饮用水安全、食品安全、爱国卫生、灾区消杀灭为主。
5.先期处置的主要事项:
(1)概况了解情况,对事件进行确认,尽快反馈信息。
(2)积极抢救病员,尽可能减少死亡。
(3)有效控制事件,全力防止蔓延。
(4)保护高危人群,努力减少事件的不利影响。
6.先期处置的时限要求:1小时准备+路程时间,到达现场后立即实施。
(三)专家评估
在先期处置的同时,区卫生局应立即召集专家组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评估。专家评估按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类别进行。
评估方式:评估实行委员会制。评估专家由 3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估决定。
评估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类别、级别;事件的范围、规模、可能产生的危害;响应的级别、主要应对措施和防护级别等。
(四)应急响应
不同级别的应急反应: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等级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必要时请市卫生局提供技术支持。
区卫生局应急响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现场处置,现场验伤和医疗救援,病人转运和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医学观察、样品采集检验和现场消毒、杀虫、灭鼠、灭蝇等紧急处理措施;开展公众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卫生局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并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待市级预案启动后,执行市级预案,并由市卫生局指挥处置,区卫生局进行协助。
(五)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 报区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作终结报告。
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 报市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作终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消、应急状态予以解除。
五、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六、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卫生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卫生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区、街(乡)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区卫生局负责区级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区卫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所等之间的信息共享。
2.医疗卫生应急体系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
(2)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强卫生监督人员(含社区协管员)在岗培训,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3)区卫生局指定区人民医院为医疗救治单位。
3.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结合实际、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中西医等方面技术水平较高、临床和现场处置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卫生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卫生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对队伍和人员进行调整。
4.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局每年进行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结合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1)区卫生局按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物资储备计划;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检验检测试剂、消毒药械、传染病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备。
(2)区卫生局的物资储备由区疾控中心负责。
上述物资储备除采样、检验用品及试剂、现场检测仪器由区疾控中心实验室保管外,其他物资由区疾控中心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2.经费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应急处置经费列入预算和安排。
3.通讯与交通保障
区卫生局应根据卫生医疗救治队伍实际工作的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手册、宣传资料、宣传专栏、标语、中小学生上课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警戒与治安
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管制,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人群疏散等的畅通,制定特殊设施和特殊人群(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等)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附 件
(一)预案制定
局疾控科、医政科、法监科,区血防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辖区各相关医疗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区卫生局关于印发江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卫生院、分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对《江夏区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夏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以人为本,有效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信息共享,快速响应。在处理卫生应急事件过程中,及时与公安、安检、环保等部门沟通信息,及时掌握事态的发展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技术指导下,迅速成立卫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制定相关医学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五)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为便于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进一步扩散;
(2)本区发生传染病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本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发生死亡病例,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发生传入本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8)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300人(含300人)以上;或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
(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本区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2)本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在本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区;
(4)霍乱在本区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或者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总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者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一次食物中毒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急性职业中毒发生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因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3)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14)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150-299人;或死亡4—9人。
(15)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本区发生输入性鼠疫病例;
(2)本区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3) 本区年度首发霍乱病例是全市首发病例;或者霍乱疫情在本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本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本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性预防服药反应
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8)一周内在本区同一个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30人以上;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10)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11)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100-149人;或死亡1-3人。
(12)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毗邻地区发生鼠疫病例,有可能传染到本区,或者来自鼠疫疫区的染疫动物或者可疑染疫动物运抵本区,或者本区发生鼠间鼠疫;
(2)年度首例霍乱病例发生后,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5—29人,但事件发生在学校或者重要活动期间;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5)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6)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7)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8)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9)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10)一周内,本区发生5例及以上输入性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出现本土病例;
(11)一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2)一周内,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3)一周内,同一街(乡)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乙脑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5)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16)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7)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18)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19)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20)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21)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生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一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22) 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上,或者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或者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23)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7)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28)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29)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30)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31)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10-29人,或死亡3-5人;
(32)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30-99人;无死亡。
(33)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区卫生局成立江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卫生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卫生局各科室、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事件发生地的医疗机构等单位(科办)责任人为成员,其职责分工如下:
1.卫生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领导工作。Ⅳ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负责全面直接指挥工作。
2.卫生局分管应急(疾控)工作的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分管卫生应急(疾控)工作。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领导。主要负责Ⅳ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局长不在时代行其职责,承担其责任。
3.卫生局分管医政工作的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分管医政工作。局长或分管应急(疾控)工作的副局长不在时代行其职责,承担其责任。
4.卫生局分管卫生监督工作的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分管卫生监督工作。局长或分管应急(疾控)、医政工作的副局长不在时代行其职责,承担其责任。
5.应急办: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预案》。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与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负责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通报和新闻信息的提供。必要时通过政府应急办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程序及时上报事件相关信息和总结。
6.局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文件、总结的审核发放、车辆调派、通讯畅通等工作。负责安排卫生应急值班,新闻宣传,向社会公布卫生应急有关信息。
7.疾控科:分别负责制定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疾控中心上报的事件进展情况,向市卫生局疾控处上报。提供相关事件的预防控制知识宣传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和信息报送工作。
8.医政科:主要负责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协调处理、医疗救助等工作。负责制订《江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工作。
9.妇社科:主要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疾控科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健康教育工作。
10.局法监科、监察科:组织开展卫生应急事件调查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履行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制订《江夏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1.财务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和后勤保障工作。
12.局人事科:负责应急工作机构设置的人员编制落实,负责相关部门的卫生应急工作职能协调,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津补贴等政策。
13.区合管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区红会、区爱卫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
15.区疾控中心:为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测预报、预警、评估、报告;信息网络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调查和观察;病人和环境标本采集;环境、物品的消杀灭和卫生学处理;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实施控制措施的技术指导。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技术方案,包括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消杀灭、易感人群保护、饮用水源净化处理及消毒等各种技术方案;事件趋势分析;健康教育;按照《湖北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指南储备》(鄂卫发〔2006〕72 号)储备足够的消、杀、灭物资和防护物资;卫生应急车辆调派及时,信息网络、通讯畅通;科学分析流行趋势;按程序及时上报事件相关信息,包括首次、进程、结案报告和总结。
16.区卫生监督所:为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控制技术措施的落实等进行监督、稽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按程序及时上报事件相关信息和总结。
17.区妇幼保健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抽调有关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加强对妇女、儿童等易感人群的预防保护。按照程序及时上报事件相关信息。
18.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抽调有关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或协助对伤病员的现场检查、抢救、运送、样本采集等工作。按照程序及时上报事件相关信息。
19.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辖区医疗卫生单位:为具体实施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在当地政府和区卫生局的领导下,主要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对病人进行现场救护、运送、治疗;样本采集;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控制措施;按程序及时上报事件相关信息和总结,将病人按规定转入指定医院救治。
20.指定救治医院: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点收治医院,其他医院为备用医院,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主要力量,随时听候卫生局的调遣。
(二)日常工作管理
1.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检查督促。每年年初进行一次预案、技术方案、物资储备的检查。适时进行一次模拟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12月对当年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2.应急办:在每年的1月20日前提出物资储备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演练计划等交领导小组审查后,以文件下发相关单位执行。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含局科办)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和单病种预案,以及各项技术方案的修订。
3.局办公室、疾控科、医政科、妇社科、爱卫办、红会、合管办:事件发生前,按照要求修订相应预案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进入当年的应急准备状态。
4.财务科:负责应急物资、设备的统计和保管,实行专人管理。每年2月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补充,保障应急工作所需。
5.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1月30日前完成相关预案的修订;每年2月、8月进行一次应急物资、防护物资的清理、检查和补充,或器械进行检查、调试和维修;人员培训、演练计划及实施等,经单位领导审查,以单位文件下发执行。
(三)应急处置技术工作组及其职责
1.事件调查控制组:由局疾控科、区疾控中心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1)编制各类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2)负责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调查观察;形成调查报告;
(3)制定事件控制技术方案,指导实施控制措施;
(4)进行技术培训;
(5)收集、整理、分析各种信息,按程序及时书面报送区卫生局和上级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趋势分析,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诊断治疗组:由局医政科、妇社科、合管办、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救治医院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1)负责现场病人的检查、检验、诊断,诊治由指定的救治医院负责。
(2)制定治疗方案和转诊、出院标准;
(3)实施治疗观察;
(4)培训医护人员;
(5)发生事件后,做到快速反应与行动,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急救工作;
(6)协调联系指定救治医院,做好院内人员、药品、器械、病房、床位等的准备工作,快速实施来院伤病员的抢救;
(7)收集、整理各种信息,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3.医疗卫生救援组:由局医政科、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指定的救治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交通事故、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保证车况良好,24小时待命,救护车内有氧气瓶1个或氧气袋2个;水瓶1个;检伤分类标示;急救箱2个(内装急救药品及检查仪器等),落实专人管理和检查补充;
(2)发生事件后,做到快速反应与行动,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 “蓝、黄、红、黑 ”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员、死亡人员作出标示(分类标记用塑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所救治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在伤病员情况单上,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包扎处理及救治、转运工作;
(4)立即做好院内人员、药品、器械、病房、床位等的准备工作,快速实施来院伤员的抢救;
(5)收集、整理各种信息,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 消杀灭组:由区爱卫办、区疾控中心、事件发生地的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1)制定各类消、杀、灭技术方案;
(2)实施疫源地及环境消毒、灭蚊、灭蝇、灭鼠等工作;
(3)饮用水源净化处理与消毒。
(4)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5)收集、整理各种信息,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5.易感人群保护组:由区疾控中心、区妇幼保健所、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
(1)负责制定易感人群保护技术方案;
(2)指导实施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
(3)指导实施特殊人群的医学观察;
(4)收集、整理各种信息,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6.信息报送组:由局应急办、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所、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1)主要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和区卫生局;
(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7.健康教育组:由区爱卫办、区红会、区疾控中心、局妇社科相关人员组成;
(1)编发各种宣传资料和中小学生卫生知识教育读本;
(2)制作音响或影像材料;
(3)负责普及相关事件的卫生应急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及卫生行为的形成率。
(4)配合新闻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和各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
(5)收集、整理、保存各种宣传资料;
(6)收集、整理、汇统各种宣传信息,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8.后勤保障组:由局办、财务科、疾控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1)按照国家、省、市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要求,负责防护物资、各类设备、药品、器械、监测仪器、检查器材及检测试剂的储备与统一管理;
(2)定期做好各种设备、器械、监测仪器、检查器材的维护和保养;
(3)定期检查、清理和补充药品;
(4)事件发生后,负责防治物品的购置、调配、发放、资金划拨等后勤保障工作;
(5)汇统各类防护物资信息报表,按照程序报送相关部门;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9.专家组:区卫生局统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影像等专业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供咨询和建议;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应急演练等进行技术指导;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10.督察组:由局法监科、监察科、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组成。
(1)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控制措施的落实等实施全过程督导检查;
(2)对控制措施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书面报送区卫生局,为局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3)收集、整理各种信息,按照程序及时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4)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延误事件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形成材料报卫生局;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一)监测
区卫生局按国家要求,结合实际,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区域内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并开展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工作。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等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
区疾控中心主要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信息报告和夏秋季主要传染病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年的1月份前完成传染病类、不明原因疾病类、中毒类中的重点病种、重点中毒事件等的常年发生水平和近五年的发生水平监测工作。
(二)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 (Ⅳ级) 、较重 (Ⅲ级) 、严重 (Ⅱ级) 和特别严重 (Ⅰ级) 四级 , 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控制建议。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区卫生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预警、并根据事态进展进行调整或解除。
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进入预警期后,区卫生局准备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应急处置技术工作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信息报告与通报
1.报告时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和紧急处置, 并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除法定报告时限外,各责任报告单位按要求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天9:30前向区卫生局上报前24小时的新发病例数和累计病例数、实施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的情况。区卫生局每天10点前分别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
2.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以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进程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实施控制措施、控制效果等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结案报告。
3.自然灾害、事故报告
各街、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各责任报告单位按要求在24小时内对灾害事故和受灾的基本情况、实施救灾防病工作的情况等进行初次报告。阶段报告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报。必要时,按上级要求进行书面报告。
区疾控中心要主动与区民政局联系,收集有关基础数据,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必要时,按上级要求进行书面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书面报送结案报告。
4.医疗救治日报告
指定的救治医院每天9:30前向区卫生局报告前24小时的新入院病例数、出院病例数、现在住院病例数(其中危重病例数)、累计专病死亡数,累计住院人数,现在住院病例数的分布等。区卫生局每天10点前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书面报送结案报告。
5.信息通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区卫生局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乡政府、卫生院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同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卫生局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通报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数据口径以区疾控中心网络直报的为准。
信息通报内容由卫生局书面报送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由区人民政府向媒体和社会通报。
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开展风险沟通,做到客观真实,重点宣传政府的应对措施和社会公众对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知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二)先期处置
1.先期处置的定义:先期处置是指在区卫生局或市卫生局未作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及规模判定、预案启动之前、对事件进行的临时应急控制处置。
2.先期处置适用的条件:聚集性病例构成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聚集性病例构成的跨乡镇(社区)的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先期处置。
由散发病例构成的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适用先期处置。
3.先期处置的目的:控制事态、防止扩大;同时将了解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立即反馈区卫生局或市卫生局,供组织专家评估时使用。
4.先期处置的原则:
(1)传染病类:控制与限制为主(未经检疫的疫区人员不得外流);
(2)原因不明疾病类:判明有无传染趋势为主;
(3)中毒类:脱离暴露物或暴露环境为主;
(4)其他类(主要是自然灾害类):饮用水安全、食品安全、爱国卫生、灾区消杀灭为主。
5.先期处置的主要事项:
(1)概况了解情况,对事件进行确认,尽快反馈信息。
(2)积极抢救病员,尽可能减少死亡。
(3)有效控制事件,全力防止蔓延。
(4)保护高危人群,努力减少事件的不利影响。
6.先期处置的时限要求:1小时准备+路程时间,到达现场后立即实施。
(三)专家评估
在先期处置的同时,区卫生局应立即召集专家组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评估。专家评估按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类别进行。
评估方式:评估实行委员会制。评估专家由 3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估决定。
评估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类别、级别;事件的范围、规模、可能产生的危害;响应的级别、主要应对措施和防护级别等。
(四)应急响应
不同级别的应急反应: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等级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必要时请市卫生局提供技术支持。
区卫生局应急响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现场处置,现场验伤和医疗救援,病人转运和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医学观察、样品采集检验和现场消毒、杀虫、灭鼠、灭蝇等紧急处理措施;开展公众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卫生局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并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待市级预案启动后,执行市级预案,并由市卫生局指挥处置,区卫生局进行协助。
(五)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 报区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作终结报告。
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 报市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作终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消、应急状态予以解除。
五、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六、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卫生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卫生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区、街(乡)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区卫生局负责区级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区卫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所等之间的信息共享。
2.医疗卫生应急体系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
(2)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强卫生监督人员(含社区协管员)在岗培训,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3)区卫生局指定区人民医院为医疗救治单位。
3.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结合实际、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中西医等方面技术水平较高、临床和现场处置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卫生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卫生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对队伍和人员进行调整。
4.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局每年进行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结合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1)区卫生局按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物资储备计划;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检验检测试剂、消毒药械、传染病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备。
(2)区卫生局的物资储备由区疾控中心负责。
上述物资储备除采样、检验用品及试剂、现场检测仪器由区疾控中心实验室保管外,其他物资由区疾控中心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2.经费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应急处置经费列入预算和安排。
3.通讯与交通保障
区卫生局应根据卫生医疗救治队伍实际工作的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手册、宣传资料、宣传专栏、标语、中小学生上课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警戒与治安
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管制,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人群疏散等的畅通,制定特殊设施和特殊人群(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等)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附 件
(一)预案制定
局疾控科、医政科、法监科,区血防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辖区各相关医疗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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