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牧的通告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7-09-10
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牧的通告

各疫区乡镇人民政府: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受感染的人畜粪便是血吸虫病的主要传染源,在有钉螺地带禁止放牧是有效控制传染源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畜牧传染源管理,确保实现血防工作预期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牧的通告》(鄂政发[2007]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疫区乡镇长江外滩有螺地带实行禁止放牧,特通告如下:

  一、禁牧范围

  区卫生、农业部门根据人畜血吸虫病监测、螺情调查等流行病学资料,结合我区血吸虫病疫情现状,明确以下江滩为有螺地带:即青菱乡长江村、天兴乡复兴、天兴、江心村,花山镇东港、沿江村的长江江滩为有钉螺地带。禁牧范围为青菱乡长江村的长江江滩,天兴乡复兴、天兴、江心村的长江大堤北岸及洲尾江滩,花山镇东港、沿江村的长江大堤外从白浒泵站至白浒山脚下的江滩。

  二、设立禁牧警示标志

  青菱乡、天兴乡、花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禁牧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三、处罚规定

  1、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解除禁牧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对于违反规定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lOO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凡违反规定在禁牧地带放牧的,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放养的牲畜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对拒绝、阻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不认真履行禁牧职责,未及时对违规放牧行为予以制止、处罚,致使疫情扩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疫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血吸虫病防治意识,自觉遵守《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严格执行禁牧规定。对积极劝阻、举报违反禁牧规定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疫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牲畜放养和禁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落实措施,确保洲滩禁牧工作落到实处。广大农户和放牧户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牲畜舍饲圈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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