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分解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6-14
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分解的通知

青 政(2010)23号

各街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由区综治办拟定的《青山区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分解》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青山区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分解

 

   为严格全区学校、幼儿园(以下称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学校社会治安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责任分解如下:

   1、区教育局:是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全区学校安全的组织、管理、指导、检查工作。要制订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指导学校落实安全教育及管理,组织学校安全专、兼职领导、老师培训,检查校园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收集涉及校园安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报告。凡未落实区工作部署,指导、检查学校工作不力的,发生校园安全重大事故后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2、区综治办:是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责任人,负责全区校园安全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工作,落实区领导和市综治办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指导各街道和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督促街道和部门整改发现和收集到的安全问题,提请区分管党政领导研究、解决涉及校园安全的重要问题。凡未组织落实工作部署,指导、督促街道和部门工作不力的,发生校园安全重大事故后承担组织责任。

   3、区公安分局:是维护校园安全治安工作的责任人,要深入了解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巡逻防控,及时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案件,依法整治学校周边治安秩序,积极推进警校共建工作。加强涉稳、涉恐、涉毒、在逃、有重大刑事犯罪前科、精神病人、“法轮功”重点上访人员“七类特殊人群”的摸排,做到底数清楚、事态掌握、动态管控。凡校园治安工作未落实,打击、预防、整治不力,发生校园安全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承担治安责任。

   4、交通大队:是维护校园安全交通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学校周边及上学、放学重点时段交通疏导,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凡因管理不力在学校门前发生涉及学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承担交通安全主要责任。

   5、区文体局:是维护校园安全文化环境的主要责任人,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版物销售场所、影像放映点、互联网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和监督;要坚决落实中小学周边200米内不得开设营业性网吧的规定,重点查处、整治超时营业和接纳未成年人等经营行为。凡在网吧引发中小学生案件、事故的,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6、区工商分局:是校园周边经营场所工商职责监管的责任人,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版物销售场所(书店、摊点)、影像放映点、互联网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店铺和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学校周边电子游戏、网吧等经营场所登记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学校周边无证网吧;加强无证企业的管理,特别是食品流通领域企业的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维护校园安全工作。凡在无证网吧引发中小学生案件、事故的,承担工商职能责任。

   7、区城管局:负责清除校园门前占道经营摊点,加强经常性巡查管理。凡因占道经营引发交通事故、因学校周边摊点经营引发涉及学生的严重治安、刑事案件的,承担对占道经营管理不力的责任。

   8、区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检查,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维护校园卫生安全工作。凡发生学校重大卫生问题的,承担卫生监管责任。

   9、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认真办理涉及学生的食品安全投诉,协助区城管局等部门对校园周边的饮食摊点进行整治。凡发生涉及学校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10、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学校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和监督校舍隐患排查整治,对学校建筑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督促学校限期进行排除。凡发生房屋安全导致师生伤亡的,承担主要责任。

   11、区环保局:负责大力整治学校及周边环境污染、餐饮油烟噪音污染,对违反环保法规经营的企业、单位,限期整改。凡发生投诉举报的环境污染和油烟噪音污染问题没有及时整改的,承担监管责任。

   12、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校园周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督促指导学校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发现的设备安全隐患应督促学校及时进行排除整改;加强校园周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凡监管不力发生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的,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承担监管责任。

   13、街道(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的组织、协调工作,按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街道派出所及相关职能科室、区有关部门开展各项综合整治工作,提请上级研究解决复杂问题和困难问题。凡对上级部署未落实的,对辖区内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组织不力的,对存在的问题不排查、不报告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首要组织责任。

   14、在维护校园安全中凡出现上述列举和其他事故的,区教育局、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等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承办人,依据有关规定,按工作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维护校园安全职责分工与本责任分解有差异的,根据实际调整落实职责范围和责任追究。

附件:



青 政(2010)23号

各街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由区综治办拟定的《青山区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分解》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青山区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分解

 

   为严格全区学校、幼儿园(以下称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学校社会治安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责任分解如下:

   1、区教育局:是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全区学校安全的组织、管理、指导、检查工作。要制订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指导学校落实安全教育及管理,组织学校安全专、兼职领导、老师培训,检查校园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收集涉及校园安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报告。凡未落实区工作部署,指导、检查学校工作不力的,发生校园安全重大事故后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2、区综治办:是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责任人,负责全区校园安全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工作,落实区领导和市综治办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指导各街道和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督促街道和部门整改发现和收集到的安全问题,提请区分管党政领导研究、解决涉及校园安全的重要问题。凡未组织落实工作部署,指导、督促街道和部门工作不力的,发生校园安全重大事故后承担组织责任。

   3、区公安分局:是维护校园安全治安工作的责任人,要深入了解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巡逻防控,及时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案件,依法整治学校周边治安秩序,积极推进警校共建工作。加强涉稳、涉恐、涉毒、在逃、有重大刑事犯罪前科、精神病人、“法轮功”重点上访人员“七类特殊人群”的摸排,做到底数清楚、事态掌握、动态管控。凡校园治安工作未落实,打击、预防、整治不力,发生校园安全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承担治安责任。

   4、交通大队:是维护校园安全交通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学校周边及上学、放学重点时段交通疏导,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凡因管理不力在学校门前发生涉及学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承担交通安全主要责任。

   5、区文体局:是维护校园安全文化环境的主要责任人,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版物销售场所、影像放映点、互联网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和监督;要坚决落实中小学周边200米内不得开设营业性网吧的规定,重点查处、整治超时营业和接纳未成年人等经营行为。凡在网吧引发中小学生案件、事故的,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6、区工商分局:是校园周边经营场所工商职责监管的责任人,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版物销售场所(书店、摊点)、影像放映点、互联网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店铺和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学校周边电子游戏、网吧等经营场所登记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学校周边无证网吧;加强无证企业的管理,特别是食品流通领域企业的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维护校园安全工作。凡在无证网吧引发中小学生案件、事故的,承担工商职能责任。

   7、区城管局:负责清除校园门前占道经营摊点,加强经常性巡查管理。凡因占道经营引发交通事故、因学校周边摊点经营引发涉及学生的严重治安、刑事案件的,承担对占道经营管理不力的责任。

   8、区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检查,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维护校园卫生安全工作。凡发生学校重大卫生问题的,承担卫生监管责任。

   9、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认真办理涉及学生的食品安全投诉,协助区城管局等部门对校园周边的饮食摊点进行整治。凡发生涉及学校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10、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学校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和监督校舍隐患排查整治,对学校建筑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督促学校限期进行排除。凡发生房屋安全导致师生伤亡的,承担主要责任。

   11、区环保局:负责大力整治学校及周边环境污染、餐饮油烟噪音污染,对违反环保法规经营的企业、单位,限期整改。凡发生投诉举报的环境污染和油烟噪音污染问题没有及时整改的,承担监管责任。

   12、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校园周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督促指导学校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发现的设备安全隐患应督促学校及时进行排除整改;加强校园周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凡监管不力发生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的,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承担监管责任。

   13、街道(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的组织、协调工作,按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街道派出所及相关职能科室、区有关部门开展各项综合整治工作,提请上级研究解决复杂问题和困难问题。凡对上级部署未落实的,对辖区内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组织不力的,对存在的问题不排查、不报告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首要组织责任。

   14、在维护校园安全中凡出现上述列举和其他事故的,区教育局、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等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承办人,依据有关规定,按工作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维护校园安全职责分工与本责任分解有差异的,根据实际调整落实职责范围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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