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洪山区开展省级社区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07-06-25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洪山区开展省级社区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区残联拟定的《洪山区开展省级社区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已报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洪山区开展省级社区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区残联   二00七年五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和中残联等3个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残联发[2005]33号)精神,经省残联批准,洪山区为省级社区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培育单位。为了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努力打造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平台,增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使残疾人普遍在社区享受到康复服务,巩固和发展我区社区残疾人工作成果,促进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为建设“和谐洪山”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成立领导小组
    区成立洪山区开展省级社区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镇、乡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指导全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计划,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督促检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残联。
    各街、镇、乡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确保培育活动组织实施到位。
    社区居委会设置1名社区康复协调员,原则上由社区残协主席兼任,主要职责是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健全康复服务档案,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协调组织辖区内有关机构和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的支持。
    (二)建立机构
    区以市十二医院和辖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建立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言语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指导中心,发挥技术示范、人员培训、基层指导、知识普及、咨询转介等作用。
    各社区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依托,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站,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站应悬挂标识,安排有关人员开展残疾人的培训、娱疗、工疗、心理疏导、训练康复和医疗转介等服务。区残联为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站配置残疾人康复器材及知识普及读物,为残疾人训练康复提供条件。
    (三)开展康复服务
    根据中残联等3部门确定的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的服务内容,结合我区实际,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做好残疾人筛查及诊断:社区康复协调员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社区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2、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社区康复协调员在对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并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3、开展残疾人康复治疗及训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残疾筛查与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者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开展工疗、娱疗和其他康复活动;指导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组织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4、做好残疾人康复知识的普及与宣传: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康复科普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5、做好残疾人的转介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内复杂疑难患者转介到医疗或专门康复机构。社区康复协调员根据残疾人在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无障碍环境改造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
    三、工作步骤
    培育省级残疾人康复示范区活动从2007年6月15日开始,至2008年6月底基本结束。
    (一)准备阶段,2007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制定方案,建立班子,培育典型等项工作。
    (二)动员阶段,2007年6月30日至7月31日。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社区干部会议、社区残疾人及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发动和宣传。区示范培育办公室将组织集中培训,帮助社区康复员和医疗机构人员了解和掌握残疾人基本康复知识。
    (三)实施阶段,2007年7月31日至12月31日。全面巩固和落实各项康复任务。区示范培育办公室和街、镇、乡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交流和推广好的经验。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月5日至4月5日。检查验收分三个层次进行:一是各街、镇、乡组织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二是区示范培育办公室抽查,对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总体把握;三是申请市、省残联对我区培训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五)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4月5日至6月1日。在检查验收基础上进一步建章建制,落实长效管理。
    四、经费投入
    根据《关于开展省级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鄂残联发[2006]11号)规定,按照辖区覆盖人口不少于0.3元安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用于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人员培训、组织宣传、协调实施、社区康复站建设及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补贴,确保社区康复工作落到实处。
    五、质量控制
    1、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单位,康复室设置率达到80%;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达到80%,培训合格率达到95%。
    2、残疾人康复需求筛选率不低于60%。
    3、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90%。
    4、残疾人及其亲友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二)典型引路。培育工作要注意整体推进和重点突出相结合,首先要抓好典型,为全区推进起好示范和带头作用,坚持标准,搞好质量控制。
    (三)残疾人广泛参与。社区康复对象是残疾人,要动员他们积极参与,了解他们的困难,听取他们的意见,符合他们的愿望。
    (四)注重服务,讲求实效。在培育活动中要为残疾人开展各类康复服务,将培育示范区的活动过程作为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过程。
    附件:省级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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