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2007年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07-06-25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2007年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洪山区2007年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洪山区2007年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实施方案
(区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市政府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专题会精神,积极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服务地方经济的实力,促进我区城乡经济和谐发展,根据省、市、区人民政府对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新要求,特制定我区2007年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我区2007年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系列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充分运用政策,强化行政清收手段,多法并举,确保完成好我区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目标,以实际行动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
    根据统计,截止2006年末,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和村级组织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总额为26073万元,累计欠息23665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13603万元,拖欠利息12833万元,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12470万元,累计欠息10832万元。
    今年我区清收工作目标是:全区共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23578万元,其中清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13603万元,清收盘活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9975万元。
    二、明确责任,加强对清收盘活工作的组织领导
    鉴于去年成立的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由于政府换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再任职,区政府已对领导小组成员作适当调整。区政府将加强对清收盘活工作的督导和协调,定期通报进度,落实责任追究,积极推进我区清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组集体拖欠贷款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信联社负责具体督导落实。
    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由区农业局和区农信联社负责具体督导落实。
    区人民法院要组织专门的力量,加快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诉讼审理,加大未执结案件的执行力度,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打击逃废债行为。
    各街镇乡要切实加强清收盘活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为清收盘活目标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清收盘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紧迫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全面推进我区清收盘活工作,抓好清收专班建设,落实各项清收措施,确保完成不良资产清收盘活目标。
    三、认真落实政策,确保完成清收盘活目标
    按照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的通知》(鄂政发[2003]21号)及省财政厅《湖北省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实施办法》(鄂财金发[2005]17号)有关精神和时间安排,全市清收行政事业单位贷款必须在2007年底实现结零,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基本结束,这两项清收工作是全市清收盘活的重点。
    各街镇乡要对自身和所属改制企业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要带头履行清偿责任和义务,结合本地经济及自身资源情况,制定具体的清偿方案。对有现金清偿能力的街镇乡,要力争一次性清偿拖欠贷款;对确实无现金清偿能力的街镇乡,要借鉴其他地方去年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采取优质资产(土地、房产等)抵偿方式,力争一次性地抵偿债务。
    各街镇乡要对村组集体拖欠的农村信用社债务加大清欠力度,逐户上门做好政策宣传和催收,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敦促村组集体制订偿债计划,抓住清收重点,突破清收难点。对村组承贷个人或企业使用或直接受益的贷款,经清查核实后,由村组集体负责按照“谁用钱、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将贷款分解落实到相关受益人,并督促清偿;对暂时没有现金清偿能力的村组集体,督促相关村组变现集体资产,借助“城中村”改造、土地变性等,采取债务抵偿和征地补偿费收入清偿等方式偿还不良贷款;对已关停的企业债务由村级组织承担,并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优先安排资金清偿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一次性转移到有承债能力的村属集团公司,分期清偿。
    对积极清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村组集体,农村信用社对其“城中村”改造和发展项目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以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增强村组集体偿债能力。对一次性清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单位,农村信用社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给予利息优惠。
    四、强化行政处罚措施,督促拖欠单位还贷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对照省市文件规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督促拖欠单位主动还贷。
    对不积极制定偿还计划和对计划不落实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区财政局要及时采取“二限一查”(即限制费用、限制拨款、查处违规)措施,对规定时间内不能偿还的行政事业债务,从相关街、镇、乡和委、办、局拨款中扣收或由财政先行垫付,保证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清收任务的完成。
    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对其负责人实施“三停五不”(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措施;情形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其实行纪律处分。
    对逃废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单位,农村信用社要积极采取法律诉讼措施,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欠贷单位执行力度,深入追查财产线索,采取依法查封、冻结和拍卖资产等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还贷,同时,农村信用社可以借助同业公会力量,把恶意欠债单位纳入同业制裁“黑名单”,实行联合制裁,有效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我区信用环境。
    附: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文件摘要
    附件:
    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文件摘要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5年5月7日,鄂政发[2005]20号)
    第五条(三) 各地政府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对由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由当地财政部门区分单位类别和用款性质逐笔甄别,确应财政承担的部分欠款,由各级政府列入预算,在三年内予以还清。省财政厅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四) 对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划转的不良贷款,以及乡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同级政府要采取以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置换的方式予以盘活。
    2、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2006年2月6日,鄂政发[2006]6号)
    第二条 切实加强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县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职责。
    第三条第六款 加大对逃废债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赖债单位的负责人,人事及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措施(即五不);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要对其实行纪律处分。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2004年7月20日,鄂办发[2004]48号)
    第三条 采取多种措施,分阶段、分步骤抓好清贷工作。……对规定时间仍未还清贷款的公职人员由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根据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处理,该停职停薪的停职停薪、该下岗的下岗还贷,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即三停)。……对期限内还款不到位的公职人员,实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要进行诫勉谈话(即五不)……
    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实施办法》(2005年8月23日,鄂财金发[2005]17号)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不同的情况逐一制定偿还计划……对于2006年底还不能还清的单位,按三年制定分年度还款计划。每个行政事业单位的最后偿还期不得超过2007年底。
    第九条(四) 为他人担保的贷款,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催收,督促用款单位限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依法清收,拍卖其有效资产偿还贷款。当被担保人经确认无力偿还时,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偿还。
    第十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还清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单位,实行“二限一查”。
    (一)即限制费用。未还清欠款的单位,一律不准购买小汽车、购建办公楼;
    (二)限制拨款。在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其各项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对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还贷资金,由财政部门将其划入农村信用社的专用账户,并由欠款单位与农村信用社办理还款手续。
    (三)有公贷私用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
    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村级债务的若干政策性意见(2005年1月10日,鄂办发[2005]1号)
    第二条 一债一策,逐项化解。……对于村组集体所欠银行、信用社贷款,在清理核定、完善手续的基础上,本着双方共赢和盘活呆滞贷款的原则,不计复息,不计罚息,重新按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收其利息,凡能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的,可由债权债务双方协商,按照还本去息的原则重组解决。各地不得以化债的名义逃废银行、信用社债务。
    6、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化解村级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年8月22日,武发[2003]21号)
    第三条(四) 落实政策,常年化债(2004年至2007年底)。 从2004年开始,化解村级债务工作转入常年化债阶段。主要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组织实施年度化解债务工作。市化解村级债务办公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年度化解村级债务的具体目标。
    (详见区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领导小组编印的《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文件汇编》)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