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220206号提案的答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7
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22020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统一规范全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工作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统一规范全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工作的建议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是对规范全市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积极探索。收到提案后,我局立即会同会办单位,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研究意见和建议的可行性和实操性。经研究,我市暂不具备统一全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工作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法律法规对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有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区级可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二、采购人可自由选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规定:未依法独立设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财政部也明确全国范围内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和部门的限制,自主选择集中采购机构。

三、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我市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区级预算由区政府组织执行,各区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的特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自主选择任一履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的机构,包括省、市采购中心和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目前各区均已形成了良好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机制。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的宝贵建议和意见,认真研究,积极研判,待条件成熟时推进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不断规范全市政府机构采购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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