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5-01-04
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办事处(镇、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对 1987一2003年以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已过时效和不符合当前经济政策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适应的有关文件予以废止。( 表附后 )

各部门要对照所废止的文件目录,及时清理,规范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政许可法》正确实施。

解读

附件

各办事处(镇、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对 1987一2003年以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已过时效和不符合当前经济政策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适应的有关文件予以废止。( 表附后 )

各部门要对照所废止的文件目录,及时清理,规范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政许可法》正确实施。

各办事处(镇、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对 1987一2003年以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已过时效和不符合当前经济政策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适应的有关文件予以废止。( 表附后 )

各部门要对照所废止的文件目录,及时清理,规范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政许可法》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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