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汉阳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2
关于征求《汉阳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现将区商务局报区政府的《汉阳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22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号(知音大厦)六楼630室

    邮  编:430051     电子邮件信箱:376605471@qq.com

汉阳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大力发展楼宇经济的部署,推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城市功能,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商务楼宇、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器园区及1万平方米以上产业园区内的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企业。

第三条 招商奖励 

(一)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汉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等功能性机构,在汉阳区年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我区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功能性机构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新引进本条其他类型企业功能性机构的,奖励35万元人民币。经认定的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知名机构在我区投资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奖励15万元人民币。

(二)对新引进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以大健康、工程设计建造、汽车后市场、智能制造、金融商贸、会展文旅等优势产业为支撑的“1+6”现代产业体系的代表企业,且企业落户年度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10%,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楼宇入住率达60%,属地注册率、纳税率达到70%以上的楼宇,按照不低于其自招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80%的标准予以奖励,期限三年。

第四条 提升奖励 

支持存量楼宇改造更新。对投入使用五年以上、五年内累计区级实际贡献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楼宇实施数字化提升、增加或改造楼宇办公区电梯等改造更新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性质不变的,按设施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楼宇投资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贡献奖励 

对2019年后楼宇税收规模(不含房地产企业)首次达到3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人民币的,从注册后的次年起,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2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不予累计)。 

第六条 服务奖励 

楼宇运营管理企业在楼宇内设立楼宇经济服务中心(站)500平方米以上,安排专人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实时动态统计监测楼宇入驻、招商等情况,高质量完成商务楼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协助做好工商注册、税务属地化工作,经认定给予其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楼宇(园区)产权所有人或运营管理企业投资新建、改扩建“白领食堂”,用于解决楼宇员工就餐难问题的,按食堂建设面积大小或设施设备投资额,分档次给予最高40万元建设补贴,并对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可按每年最高20万元给予运营补贴。

楼宇(园区)产权所有人或运营管理企业投资或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开办“白领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用于满足楼宇员工运动健康等需求的,可无偿提供部分健身器材,或按健身房建设面积大小,分档次给予最高30万元建设补贴,并对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可按每年最高5万元给予运营补贴。 

第七条 集聚奖励 

鼓励打造特色专业商务楼宇及园区。楼宇入住率达60%、且同行业企业占楼宇内企业数达到60%以上,属地注册率、纳税率达到70%以上,经区政府认定授牌“产业集聚特色楼宇”的,当年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楼宇经济专项支出,纳入年度预算。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以及与区内其他奖励补助办法重复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与区人民政府单独签订投资协议和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服务业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三)引进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自持商务写字楼的开发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的自持商务写字楼,经认定予以政策支持。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汉阳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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