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和冻结、拍卖管理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5-15
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和冻结、拍卖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国资委(局、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和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的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资监管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管理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需到省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省国资委向国有股东出具加盖省国资委公章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条件:

  1. 国有股东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2. 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权数量不得超过国有股东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3. 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4. 上市公司成立不到三年的发起人国有股、司法冻结期内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股不得用于质押。

  (三)国有股东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交本级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质押国有股的数量影响到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地位的,还需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质押的意见。

  (四)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质押后,必须认真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如不能按时清偿债务需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时,应提前3个月通过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省国资委,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管理

  (一)国有股东在接到人民法院冻结其所持国有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国有股被冻结的情况及时通过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省国资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二)国有股东对人民法院的冻结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做出冻结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此做出解除冻结裁定的,国有股东须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解冻情况通过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省国资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三)国有股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积极寻求有效担保,争取人民法院解除冻结。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拍卖的管理

  (一)人民法院执行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应按规定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的国有股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国有股东应对拍卖过程中有关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关注,对有损于国有股东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向本级国资监管部门和省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

  (二)拍卖成交后,国有股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其所持国有股拍卖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被拍卖情况通过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省国资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三)国有股拍卖后涉及股权性质界定的,由买受人提出申请。省国资委在征求国有股东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有股东应切实维护国有股权益,若发生与竞买人、债权人恶意串通,造成国有权益损失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八月六日

2015-05-15 16:49

  

  各市、州、直管市国资委(局、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和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的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资监管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管理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需到省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省国资委向国有股东出具加盖省国资委公章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条件:

  1. 国有股东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2. 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权数量不得超过国有股东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3. 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4. 上市公司成立不到三年的发起人国有股、司法冻结期内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股不得用于质押。

  (三)国有股东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交本级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质押国有股的数量影响到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地位的,还需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质押的意见。

  (四)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质押后,必须认真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如不能按时清偿债务需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时,应提前3个月通过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省国资委,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管理

  (一)国有股东在接到人民法院冻结其所持国有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国有股被冻结的情况及时通过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省国资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二)国有股东对人民法院的冻结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做出冻结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此做出解除冻结裁定的,国有股东须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解冻情况通过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省国资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三)国有股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积极寻求有效担保,争取人民法院解除冻结。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拍卖的管理

  (一)人民法院执行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应按规定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的国有股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国有股东应对拍卖过程中有关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关注,对有损于国有股东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向本级国资监管部门和省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

  (二)拍卖成交后,国有股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其所持国有股拍卖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被拍卖情况通过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省国资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三)国有股拍卖后涉及股权性质界定的,由买受人提出申请。省国资委在征求国有股东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有股东应切实维护国有股权益,若发生与竞买人、债权人恶意串通,造成国有权益损失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八月六日

  

  各市、州、直管市国资委(局、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和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的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资监管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管理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需到省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省国资委向国有股东出具加盖省国资委公章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条件:

  1. 国有股东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2. 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权数量不得超过国有股东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3. 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4. 上市公司成立不到三年的发起人国有股、司法冻结期内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股不得用于质押。

  (三)国有股东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交本级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质押国有股的数量影响到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地位的,还需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质押的意见。

  (四)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质押后,必须认真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如不能按时清偿债务需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时,应提前3个月通过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省国资委,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管理

  (一)国有股东在接到人民法院冻结其所持国有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国有股被冻结的情况及时通过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省国资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二)国有股东对人民法院的冻结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做出冻结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此做出解除冻结裁定的,国有股东须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解冻情况通过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省国资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三)国有股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积极寻求有效担保,争取人民法院解除冻结。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拍卖的管理

  (一)人民法院执行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应按规定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的国有股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国有股东应对拍卖过程中有关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关注,对有损于国有股东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向本级国资监管部门和省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

  (二)拍卖成交后,国有股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其所持国有股拍卖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被拍卖情况通过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省国资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三)国有股拍卖后涉及股权性质界定的,由买受人提出申请。省国资委在征求国有股东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有股东应切实维护国有股权益,若发生与竞买人、债权人恶意串通,造成国有权益损失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八月六日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