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9-05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杜绝我区存在的国库集中支付不规范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明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有关支付的管理规定

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夏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夏政办〔200436号)“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要求,必须严格财政性资金支出和支付审核,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必须是事中或事后的支付,禁止挂账结算和一定时期一结算的做法,实行一事项一结算,且必须通过集中支付系统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最终用款单位,事中支付的方式是公务卡现场支付或现金支付,事后支付的方式是财政直接支付或单位授权支付。

二、关于加强对法人单位支付的管理规定

(一)严格审核支付依据,做到收款法人必须是合同签订人或合同规定的收款人,审批程序合规,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手续齐全,必须附有相关合同和正规发票。其中:接待费用支出,必须有工作联系函或有关正式依据;会议费用支出,必须有会议通知和会议费用明细清单;商品和劳务购买支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批复和购买商品明细清单;工程项目建设支出,必须有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监理记录或验收资料等。

(二)推行公务消费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区内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推行公务支出银行信用卡结算报销方式改革的通知》(夏政办〔2007〕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管理的通知》(夏政办〔201340号)精神,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公务支出,应实行公务卡结算,按规范的公务卡操作程序报销。

(三)禁止将预算单位资金违规转移到所属单位工会账户、党团费账户、食堂账户、后勤单位账户和其他账户使用。

(四)禁止预算单位将财政资金转拨到单位往来资金专户,改变资金性质和预算用途使用。

三、关于加强对个人支付的管理规定

(一)对预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支付

1.对本单位职工(含长期临时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和加班补助等,直接支付到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且必须与工资表、加班费发放表的名字一致。

2.对职工的公务消费,不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或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可先由职工个人垫款,报销时再由财务部门将报销款项支付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3.不允许将多人报销款项集中支付到会计或出纳等某一个人账户中,收款人必须与原始凭证经手人一致。

4.不允许通过会计、出纳或其他职工个人账户套取现金,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

(二)对预算单位非内部工作人员的支付

1.对预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家属的支付,如遗属补助等,可直接支付到职工家属个人账户,且必须与遗属补助发放表或领条签名名字一致。

2.对预算单位购买零星劳务的支付,如搬运费、水电维修费等,如果劳务提供者是个人,收款人必须与收条签名名字一致。如果劳务金额超过3000元,则必须与劳务提供者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原始凭证包括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和劳务合同。

3.对预算单位购买的按规定不实行招投标的小微型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时,原始支付凭证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收款人必须与工程承包合同上的承包人一致。

4.对其他非本单位人员支付,如国家政策性补贴和救济发放等,原始凭证包括收款人领条或发放清册、收款人必须与领条署名人或发放清册名字一致。

四、关于加强现金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支出应当通过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一些点多面广并实行报账制管理的单位,经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核准后,可按一定比例使用公用经费提取现金作为备用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必须符合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人民银行江夏支行《关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夏财库〔20082号)要求。

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根据该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六、其他事项

(一)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支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 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22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22印发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杜绝我区存在的国库集中支付不规范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明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有关支付的管理规定

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夏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夏政办〔200436号)“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要求,必须严格财政性资金支出和支付审核,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必须是事中或事后的支付,禁止挂账结算和一定时期一结算的做法,实行一事项一结算,且必须通过集中支付系统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最终用款单位,事中支付的方式是公务卡现场支付或现金支付,事后支付的方式是财政直接支付或单位授权支付。

二、关于加强对法人单位支付的管理规定

(一)严格审核支付依据,做到收款法人必须是合同签订人或合同规定的收款人,审批程序合规,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手续齐全,必须附有相关合同和正规发票。其中:接待费用支出,必须有工作联系函或有关正式依据;会议费用支出,必须有会议通知和会议费用明细清单;商品和劳务购买支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批复和购买商品明细清单;工程项目建设支出,必须有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监理记录或验收资料等。

(二)推行公务消费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区内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推行公务支出银行信用卡结算报销方式改革的通知》(夏政办〔2007〕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管理的通知》(夏政办〔201340号)精神,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公务支出,应实行公务卡结算,按规范的公务卡操作程序报销。

(三)禁止将预算单位资金违规转移到所属单位工会账户、党团费账户、食堂账户、后勤单位账户和其他账户使用。

(四)禁止预算单位将财政资金转拨到单位往来资金专户,改变资金性质和预算用途使用。

三、关于加强对个人支付的管理规定

(一)对预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支付

1.对本单位职工(含长期临时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和加班补助等,直接支付到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且必须与工资表、加班费发放表的名字一致。

2.对职工的公务消费,不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或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可先由职工个人垫款,报销时再由财务部门将报销款项支付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3.不允许将多人报销款项集中支付到会计或出纳等某一个人账户中,收款人必须与原始凭证经手人一致。

4.不允许通过会计、出纳或其他职工个人账户套取现金,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

(二)对预算单位非内部工作人员的支付

1.对预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家属的支付,如遗属补助等,可直接支付到职工家属个人账户,且必须与遗属补助发放表或领条签名名字一致。

2.对预算单位购买零星劳务的支付,如搬运费、水电维修费等,如果劳务提供者是个人,收款人必须与收条签名名字一致。如果劳务金额超过3000元,则必须与劳务提供者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原始凭证包括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和劳务合同。

3.对预算单位购买的按规定不实行招投标的小微型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时,原始支付凭证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收款人必须与工程承包合同上的承包人一致。

4.对其他非本单位人员支付,如国家政策性补贴和救济发放等,原始凭证包括收款人领条或发放清册、收款人必须与领条署名人或发放清册名字一致。

四、关于加强现金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支出应当通过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一些点多面广并实行报账制管理的单位,经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核准后,可按一定比例使用公用经费提取现金作为备用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必须符合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人民银行江夏支行《关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夏财库〔20082号)要求。

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根据该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六、其他事项

(一)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支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 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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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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