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9-25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5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4131)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范围为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包括人民团体)负责分配管理,直接受益对象为江夏区市民以及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除国家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专项资金外,涉及支持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环境保护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三农”等专项资金有关信息,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及区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专项资金分配),先期公布第一批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详见附件1)。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将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动态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公开目录。

  区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公开目录,规范、全面、完整、及时地推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并妥善处理专项资金中的涉密信息,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二、公开内容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公开以下方面的信息:一是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二是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流程;三是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重点,项目申报的条件、方式、程序、时限;四是资金分配过程和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详见附件2);五是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结果效益;六是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分配对象(包括项目单位或者补助街道)、资金安排金额,以及安排依据、分配过程、结果效益等内容。

  涉及分配到人()的专项资金还应当公开或者督促基层责任分配部门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政策、资金来源(按照比例或者数额表述)、发放标准、发放形式,并突出到人()的分配结果。

  三、公开主体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其直接安排到人()、到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的其他区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公开由其分配的各专项资金有关信息。

  四、公开时间和公开形式

  区级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公开的信息,要在相关分配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链接。其中:涉及中央、省、市转移支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应当与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站相链接。

  对于分配到人()的专项资金,要督促基层组织将分配到人()的姓名、地址、金额等情况通过街道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各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布置、亲自审定,并对本级、本部门和单位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各个环节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发布、解读和意见反馈等制度,制定考核办法,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要求落实到位;要建立经常性学习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公开人员业务能力;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做好解疑释惑工作;要通过公开财政专项资金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江夏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第一批)

  2.      (专项资金名称)项目安排情况表

 

武汉市江夏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1

 

 

 

 

 

 

附件1

 

江夏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第一批)

 

序号

区级公开专项资金目录

公开主体

1

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区教育局

2

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补助资金

3

农村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补寄宿生活费资金

4

城市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5

普通高中公用经费区级补助资金

6

公办幼儿园区级专项补助资金

7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

8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9

就业专项资金

区人社局

1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11

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发展资金

区农业局

13

农产品加工项目资金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资金

15

政策性保险资金

16

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

17

农业科技示范户贷款贴息资金

18

农村能源项目资金

19

家庭农场项目资金

区农业局

20

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资金

21

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资金

22

绿色证书工程项目资金

23

雨露计划培训项目资金

24

种子工程项目资金

25

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26

农业病虫害防治资金

27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

28

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

29

农作物良种补贴

30

粮食主产区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

31

农机购置补贴

区农机服务中心

32

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33

村级组织支出补助资金

区委组织部

34

科学普及活动专项资金

区科协

35

全民创业专项资金

区经信局

36

微型企业发展资金

37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38

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区科技局

39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

40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

4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42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补助资金

43

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项目资金

44

抚恤补助资金

45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

46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47

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48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49

农村福利院公益性服务经费

50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51

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资金

52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53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4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55

社区矫正专项资金

区司法局

56

社区律师专项资金

57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资金

区财政局

58

收入激励性转移支付

59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60

农业综合开发区级配套资金

61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区财政局

62

粮食直接补贴资金

63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64

农村综合改革以钱养事资金

65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区环保局

66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区城乡建设局

67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68

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收费资金专项分配

区城管委

69

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专项资金

区交通运输局

70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71

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

72

农村安全饮水资金

区水务局

73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74

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专项资金

75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76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77

生活污水处理费

78

水资源费专项资金

79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80

堤防岁修费

81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区水务局

82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

区商务局

83

对口支援与帮扶资金

84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

区卫生计生委

85

村卫生室运行专项补助资金

86

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

87

结核病防治专项补助资金

88

免疫规划专项补助资金

8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

90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

91

晚血病人救治专项补助资金

92

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前体检资金

9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

94

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

95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96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金

97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区林业局

98

破损山体生态修复补助资金

99

都市林业发展补助资金

100

湿地补偿和湿地保护资金

101

林业科技推广经费

102

森林防火资金

区林业局

10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

104

林业“两金”转移支付经费

105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区安监局

106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区文化局

107

储备粮(油)库建设专项资金

区粮食局

10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资金

区残联

109

残疾人康复项目资金

110

救灾(救助)资金

区红十字会

 


附件2

 

      (专项资金名称)项目安排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分配对象       (项目单位/街道)

安排金额     (万元)

备注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5印发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5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4131)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范围为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包括人民团体)负责分配管理,直接受益对象为江夏区市民以及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除国家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专项资金外,涉及支持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环境保护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三农”等专项资金有关信息,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及区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专项资金分配),先期公布第一批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详见附件1)。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将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动态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公开目录。

  区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公开目录,规范、全面、完整、及时地推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并妥善处理专项资金中的涉密信息,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二、公开内容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公开以下方面的信息:一是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二是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流程;三是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重点,项目申报的条件、方式、程序、时限;四是资金分配过程和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详见附件2);五是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结果效益;六是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分配对象(包括项目单位或者补助街道)、资金安排金额,以及安排依据、分配过程、结果效益等内容。

  涉及分配到人()的专项资金还应当公开或者督促基层责任分配部门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政策、资金来源(按照比例或者数额表述)、发放标准、发放形式,并突出到人()的分配结果。

  三、公开主体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其直接安排到人()、到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的其他区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公开由其分配的各专项资金有关信息。

  四、公开时间和公开形式

  区级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公开的信息,要在相关分配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链接。其中:涉及中央、省、市转移支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应当与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站相链接。

  对于分配到人()的专项资金,要督促基层组织将分配到人()的姓名、地址、金额等情况通过街道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各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布置、亲自审定,并对本级、本部门和单位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各个环节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发布、解读和意见反馈等制度,制定考核办法,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要求落实到位;要建立经常性学习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公开人员业务能力;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做好解疑释惑工作;要通过公开财政专项资金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江夏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第一批)

  2.      (专项资金名称)项目安排情况表

 

武汉市江夏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1

 

 

 

 

 

 

附件1

 

江夏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第一批)

 

序号

区级公开专项资金目录

公开主体

1

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区教育局

2

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补助资金

3

农村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补寄宿生活费资金

4

城市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5

普通高中公用经费区级补助资金

6

公办幼儿园区级专项补助资金

7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

8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9

就业专项资金

区人社局

1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11

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发展资金

区农业局

13

农产品加工项目资金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资金

15

政策性保险资金

16

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

17

农业科技示范户贷款贴息资金

18

农村能源项目资金

19

家庭农场项目资金

区农业局

20

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资金

21

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资金

22

绿色证书工程项目资金

23

雨露计划培训项目资金

24

种子工程项目资金

25

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26

农业病虫害防治资金

27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

28

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

29

农作物良种补贴

30

粮食主产区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

31

农机购置补贴

区农机服务中心

32

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33

村级组织支出补助资金

区委组织部

34

科学普及活动专项资金

区科协

35

全民创业专项资金

区经信局

36

微型企业发展资金

37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38

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区科技局

39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

40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

4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42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补助资金

43

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项目资金

44

抚恤补助资金

45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

46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47

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48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49

农村福利院公益性服务经费

50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51

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资金

52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53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4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55

社区矫正专项资金

区司法局

56

社区律师专项资金

57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资金

区财政局

58

收入激励性转移支付

59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60

农业综合开发区级配套资金

61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区财政局

62

粮食直接补贴资金

63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64

农村综合改革以钱养事资金

65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区环保局

66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区城乡建设局

67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68

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收费资金专项分配

区城管委

69

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专项资金

区交通运输局

70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71

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

72

农村安全饮水资金

区水务局

73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74

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专项资金

75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76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77

生活污水处理费

78

水资源费专项资金

79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80

堤防岁修费

81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区水务局

82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

区商务局

83

对口支援与帮扶资金

84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

区卫生计生委

85

村卫生室运行专项补助资金

86

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

87

结核病防治专项补助资金

88

免疫规划专项补助资金

8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

90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

91

晚血病人救治专项补助资金

92

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前体检资金

9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

94

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

95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96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金

97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区林业局

98

破损山体生态修复补助资金

99

都市林业发展补助资金

100

湿地补偿和湿地保护资金

101

林业科技推广经费

102

森林防火资金

区林业局

10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

104

林业“两金”转移支付经费

105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区安监局

106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区文化局

107

储备粮(油)库建设专项资金

区粮食局

10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资金

区残联

109

残疾人康复项目资金

110

救灾(救助)资金

区红十字会

 

附件2

 

      (专项资金名称)项目安排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分配对象       (项目单位/街道)

安排金额     (万元)

备注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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