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夏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12-29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夏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区住房保障房管局拟订的《江夏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26

 

 

 

江夏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区住房保障房管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健全本区所管辖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快速有效处置本区所发生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避免和减少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房屋管理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各街道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

4)协同应对,科学处置。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要充分整合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区、街道之间、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突发险情,房屋承重结构处于危险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倒塌、坍塌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

1.5 突发事件分级

依据房屋险情的危害程度,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3个级别。

1.Ⅲ级险情突发事件: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有危险点,须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2.Ⅱ级险情突发事件:房屋随时有倒塌、坍塌的危险,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Ⅰ级险情突发事件:房屋发生局部或者整体倒塌、坍塌,须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1.6 应急处置责任划分

1.Ⅲ级险情突发事件:由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开发区)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区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指导、检查。

2.Ⅱ级险情突发事件:由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和安置,并组织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区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

3.Ⅰ级险情突发事件:由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在区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区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

成员单位: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委、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供电公司、区水务总公司、区天然气经营企业。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街道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紧急救援;负责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向区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实施Ⅰ级险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确定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方案,贯彻落实区应急委的工作要求等。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并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区指挥部决定;代表区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街道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落实;研究解决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救援方案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单位上报的房屋安全相关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区应急委报告;负责本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培训、演练、修订工作;负责完成区应急委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执行具体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和及时督促责任主体消除辖区内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实施Ⅱ、Ⅲ级险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区指挥部处理Ⅰ级险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抢救伤员,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牵头组织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区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协助组织跨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3)区住房保障房管局: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监控和治理;负责房屋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针对具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制订抢救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各街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

4)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工作;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参与因周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违规装饰装修行为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5)区城管委: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应当按照规定申办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房屋违法建设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6)区水务局: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配合做好因房屋违法建设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国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房屋违法建设(即公路建成后的新增房屋违法建设),配合做好因房屋违法建设(公路建成后的新增房屋违法建设)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8)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提出应急防御建议,参与地质灾害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9)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救援,维护抢险现场秩序,疏导交通,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10)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协调医疗救治处置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政府房屋安全专项应急资金的落实。

12)区民政局: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

13)区供电公司、区水务总公司、区天然气经营企业等单位:负责控制和切断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电源、水源、气源等,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 预防

3.1 建立房屋安全监管网络

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开发区)办事处、社区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管网络。

3.2 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

区房屋主管部门定期会同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开展辖区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建立危险房屋清册,并将危险房屋的相关信息通报所在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在册危险房屋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3.3 加强公共建筑定期检查

区教育、卫生、文化、交通、工商、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本系统公共建筑的安全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

3.4 加强施工作业、装饰装修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作业、装饰装修行为的监管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加大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力度,保障房屋安全。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使用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申办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查处工作;水务部门要及时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房屋违法建设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查处位于国省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房屋违法建设行为(即公路建成后的新增房屋违法建设)。

3.5 加强灾害预警防范

各级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在防汛期及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灾害天气或者地质灾害预警期间,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街道做好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房屋和重点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对危险房屋中的居民实施避险转移,必要时,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

4.1.1 Ⅲ级应急响应

区房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Ⅲ级险情突发事件的,由区房管主管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区指挥部,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响应:

1.区房屋主管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告知房屋安全责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房屋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并根据需要设置警示区域;存在重大险情,应当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2.区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3.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区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房房屋,危及相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上报区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区房屋主管部门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指挥部。

4.1.2 Ⅱ级应急响应

区房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Ⅱ级险情突发事件的,区指挥部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提出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Ⅱ级应急响应:

1.区房管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赶赴现场勘查鉴定。

2.经鉴定房屋确有倒塌、坍塌风险的,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实施先期应急处置,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各相关单位到达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管制等相关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和撤离人员安置工作。

3.区房屋主管部门组建房屋安全应急专家赶赴现场,研究制订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技术方案,指导现场抢险工作。

4.江夏区供电公司、区水务公司、区天然气经营企业等单位负责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和切断现场电源、水源、天然气等,以防次生灾害发生。

5.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整理上报的应急动态信息,并及时将动态信息报告区应急委。

4.1.3 Ⅰ级应急响应

区房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Ⅰ级险情突发事件的,区指挥部立即向区应急委报告,提出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Ⅰ级应急响应:

1.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协调相关方面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建立应急通讯联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区房屋主管部门立即通知有关专家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赶赴现场,研究制订抢险技术方案,指导现场抢险工作,并根据需要指导做好事故毗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4.江夏区供电公司、区水务公司、区天然气经营企业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和切断现场电源、水源、天然气等,以防次生灾害发生。

5.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2 响应终止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危险因素排除后,经有关专家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分析论证,确定房屋无危险和风险后,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区指挥部同意后,由区房屋主管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Ⅰ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经区应急委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3 信息报送

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其他人发现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避险。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房屋主管部门立即建立应急通讯联系,及时互通信息。

5 善后处理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分别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城管、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对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区人民政府牵头,根据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督促事故责任主体积极做好善后安抚和赔偿工作。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建立房屋安全信息联络体系,向社会公布区房屋安全报警电话。充分利用12345市长热线、110报警、119火灾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由区级有关部门、区房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构成的本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人员通讯录。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由区有关部门、街道(开发区)办事处、社区及区内主要房屋产权单位、管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构成的区级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人员通讯录,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级应急工作通讯录中的成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更新,确保房屋安全应急信息通畅。

6.2 应急队伍保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一个不少于20人的房屋安全专家库,并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分区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专家的家庭住址或者单位驻地,组建房屋安全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当在接到突发事件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中应当有从事工程施工、房屋安全鉴定、结构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体组建单位和人员由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组建单位要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吊装设备、切割设备、标志服等装备、设备和物资。

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以区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实施救援超出了区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作能力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

6.3 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房屋安全专项应急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房屋安全应急鉴定费用可从应急资金中列支。区人民政府房屋安全专项应急资金每年不低于70万元,专项应急资金的额度设定应当与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CPI指数上涨幅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储备,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及时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等保障资源的调配。区指挥部要有可供随时调用的专业挖掘、切割等设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负责鉴定仪器、设备的日常储备,以便于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全区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抢险救灾工作,特殊情况下,区指挥部可征用社会物资使用,抢险工作结束后,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

6.4 紧急避险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规划,利用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广场、运动场、体育馆、人防工程等设施或者场地,统一规划建立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紧急转移避险场所,以备应急响应过程中根据需要对危险房屋内的群众实施紧急转移避险。

6.5 交通保障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为确保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物资能在第一时间赶赴、运送事发现场,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开设应急“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捷。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对房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应急处置能力。

区房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基层房管工作人员,开展以房屋使用安全和房屋安全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知识培训。同时,督促基层房管部门定期向广大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开展与房屋使用安全和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应当贴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个课时。

7.2 演练

区指挥部定期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8 责任与奖惩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工作在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本应急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相关单位应当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区住房保障房管局拟订的《江夏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26

 

 

 

江夏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区住房保障房管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健全本区所管辖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快速有效处置本区所发生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避免和减少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房屋管理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各街道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

4)协同应对,科学处置。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要充分整合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区、街道之间、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突发险情,房屋承重结构处于危险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倒塌、坍塌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

1.5 突发事件分级

依据房屋险情的危害程度,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3个级别。

1.Ⅲ级险情突发事件: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有危险点,须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2.Ⅱ级险情突发事件:房屋随时有倒塌、坍塌的危险,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Ⅰ级险情突发事件:房屋发生局部或者整体倒塌、坍塌,须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1.6 应急处置责任划分

1.Ⅲ级险情突发事件:由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开发区)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区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指导、检查。

2.Ⅱ级险情突发事件:由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和安置,并组织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区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

3.Ⅰ级险情突发事件:由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在区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区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

成员单位: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委、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供电公司、区水务总公司、区天然气经营企业。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街道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紧急救援;负责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向区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实施Ⅰ级险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确定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方案,贯彻落实区应急委的工作要求等。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并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区指挥部决定;代表区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街道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落实;研究解决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救援方案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单位上报的房屋安全相关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区应急委报告;负责本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培训、演练、修订工作;负责完成区应急委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执行具体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和及时督促责任主体消除辖区内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实施Ⅱ、Ⅲ级险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区指挥部处理Ⅰ级险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抢救伤员,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牵头组织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区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协助组织跨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3)区住房保障房管局: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监控和治理;负责房屋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针对具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制订抢救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各街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

4)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工作;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参与因周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违规装饰装修行为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5)区城管委: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应当按照规定申办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房屋违法建设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6)区水务局: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配合做好因房屋违法建设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国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房屋违法建设(即公路建成后的新增房屋违法建设),配合做好因房屋违法建设(公路建成后的新增房屋违法建设)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8)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提出应急防御建议,参与地质灾害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9)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救援,维护抢险现场秩序,疏导交通,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10)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协调医疗救治处置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政府房屋安全专项应急资金的落实。

12)区民政局: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

13)区供电公司、区水务总公司、区天然气经营企业等单位:负责控制和切断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电源、水源、气源等,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 预防

3.1 建立房屋安全监管网络

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开发区)办事处、社区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管网络。

3.2 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

区房屋主管部门定期会同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开展辖区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建立危险房屋清册,并将危险房屋的相关信息通报所在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在册危险房屋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3.3 加强公共建筑定期检查

区教育、卫生、文化、交通、工商、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本系统公共建筑的安全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

3.4 加强施工作业、装饰装修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作业、装饰装修行为的监管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加大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力度,保障房屋安全。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使用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申办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查处工作;水务部门要及时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房屋违法建设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查处位于国省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房屋违法建设行为(即公路建成后的新增房屋违法建设)。

3.5 加强灾害预警防范

各级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在防汛期及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灾害天气或者地质灾害预警期间,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街道做好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房屋和重点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对危险房屋中的居民实施避险转移,必要时,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

4.1.1 Ⅲ级应急响应

区房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Ⅲ级险情突发事件的,由区房管主管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区指挥部,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响应:

1.区房屋主管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告知房屋安全责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房屋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并根据需要设置警示区域;存在重大险情,应当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2.区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3.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区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房房屋,危及相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上报区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区房屋主管部门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指挥部。

4.1.2 Ⅱ级应急响应

区房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Ⅱ级险情突发事件的,区指挥部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提出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Ⅱ级应急响应:

1.区房管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赶赴现场勘查鉴定。

2.经鉴定房屋确有倒塌、坍塌风险的,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实施先期应急处置,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各相关单位到达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管制等相关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和撤离人员安置工作。

3.区房屋主管部门组建房屋安全应急专家赶赴现场,研究制订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技术方案,指导现场抢险工作。

4.江夏区供电公司、区水务公司、区天然气经营企业等单位负责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和切断现场电源、水源、天然气等,以防次生灾害发生。

5.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整理上报的应急动态信息,并及时将动态信息报告区应急委。

4.1.3 Ⅰ级应急响应

区房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Ⅰ级险情突发事件的,区指挥部立即向区应急委报告,提出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Ⅰ级应急响应:

1.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协调相关方面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建立应急通讯联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区房屋主管部门立即通知有关专家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赶赴现场,研究制订抢险技术方案,指导现场抢险工作,并根据需要指导做好事故毗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4.江夏区供电公司、区水务公司、区天然气经营企业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和切断现场电源、水源、天然气等,以防次生灾害发生。

5.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2 响应终止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危险因素排除后,经有关专家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分析论证,确定房屋无危险和风险后,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区指挥部同意后,由区房屋主管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Ⅰ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经区应急委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3 信息报送

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其他人发现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避险。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房屋主管部门立即建立应急通讯联系,及时互通信息。

5 善后处理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分别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城管、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对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区人民政府牵头,根据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督促事故责任主体积极做好善后安抚和赔偿工作。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建立房屋安全信息联络体系,向社会公布区房屋安全报警电话。充分利用12345市长热线、110报警、119火灾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由区级有关部门、区房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构成的本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人员通讯录。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由区有关部门、街道(开发区)办事处、社区及区内主要房屋产权单位、管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构成的区级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人员通讯录,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级应急工作通讯录中的成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更新,确保房屋安全应急信息通畅。

6.2 应急队伍保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一个不少于20人的房屋安全专家库,并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分区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专家的家庭住址或者单位驻地,组建房屋安全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当在接到突发事件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中应当有从事工程施工、房屋安全鉴定、结构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体组建单位和人员由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组建单位要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吊装设备、切割设备、标志服等装备、设备和物资。

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以区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实施救援超出了区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作能力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

6.3 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房屋安全专项应急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房屋安全应急鉴定费用可从应急资金中列支。区人民政府房屋安全专项应急资金每年不低于70万元,专项应急资金的额度设定应当与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CPI指数上涨幅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储备,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及时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等保障资源的调配。区指挥部要有可供随时调用的专业挖掘、切割等设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负责鉴定仪器、设备的日常储备,以便于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全区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抢险救灾工作,特殊情况下,区指挥部可征用社会物资使用,抢险工作结束后,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

6.4 紧急避险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规划,利用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广场、运动场、体育馆、人防工程等设施或者场地,统一规划建立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紧急转移避险场所,以备应急响应过程中根据需要对危险房屋内的群众实施紧急转移避险。

6.5 交通保障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为确保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物资能在第一时间赶赴、运送事发现场,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开设应急“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捷。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对房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应急处置能力。

区房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基层房管工作人员,开展以房屋使用安全和房屋安全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知识培训。同时,督促基层房管部门定期向广大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开展与房屋使用安全和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应当贴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个课时。

7.2 演练

区指挥部定期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8 责任与奖惩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工作在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本应急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相关单位应当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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