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7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力推进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贯彻落实,全力推进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安排部署精准落地见效,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鄂西绿色发展示范区和全国先进自治州,奋力推进全州高质量发展。

三、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的领导,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州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州长离开州境期间,受州长委托,由常务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六、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州长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副州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州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在安排工作时,尽可能考虑AB不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AB同时外出的,由州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

八、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州政府决定事项和州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州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九、州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

州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和州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职能

十、州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一、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发展计划目标;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对标“全国一流、全省领先”标准,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着力营造重商、亲商、暖商、安商浓厚氛围,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努力将恩施州打造成企业发展的“沃土”、投资兴业的“宝地”。

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持续推进以党建为统领,自治法治德治深度融合的“一统三治”基层治理模式,组织开展州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全面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建立“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社区吹哨、党员报到”的下沉街道社区工作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完善基层平安稳定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平安恩施建设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硬约束,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监察力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十六、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一切从简要求,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推行“一网通办”“一事联办”,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高质量服务供给推动恩施高质量发展。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树牢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州政府审议的单行条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州政府规章草案由州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州司法局进行审查;重要的单行条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州政府规章草案由州司法局牵头组织起草。州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州司法局承办,州政府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实施部门负责说明。

二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单行条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赋予的权限,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地方立法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单行条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州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州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州司法局组织立法后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州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备案,由州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州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州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健全决策机制

二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十四、关系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州政府各部门提请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就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除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外,还应采取向社会发布决策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完善州政府决策咨询制度,重视发挥智库作用,为州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州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

二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政策出台前、公布时、执行过程中进行全周期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三十二、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提高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定期开展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效果评估。办好恩施州政府网、“云上恩施”(政务服务APP),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州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州政府各部门要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州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州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值班接访、带案下访和党委(党组)书记陪访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严格会议制度

三十九、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一、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州级预算安排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州政府部门起草的单行条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由州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四)讨论需提交州委常委会会议、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五)审议需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恩施军分区、州司法局、州督查考评办、州委政研室(州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州人大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领导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列席。

四十二、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州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州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州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州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州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州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安排有关县市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

四十三、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州长审定;汇报材料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

对需州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当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须附协调说明,列明分歧意见及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者协助工作的州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一致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凡事先未经协调、征求意见的议题,州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上会。

四十四、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体例规范、逻辑严密、条文明确、用语准确、文字简洁。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五、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原则上不能请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州长请假;州政府各部门参加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必须是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会前向州长请假,并按程序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州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向召集会议的州政府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六、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一般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报请常务副州长或者州长签发。

四十七、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州督查考评办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州政府报告。

四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能不开的坚持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全州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实效,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规范公文办理

四十九、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湖北省国家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严格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政策文件报审管理。州司法局报请制定的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起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由州司法局一并报送州政府办公室,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州政府部门报请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以及冠经州政府同意,由州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报审文件或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州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办理。

五十、州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意见建议报请州政府协调或者决定。

五十一、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严格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者提出倾向性建议。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相关领导同志阅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五十二、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州政府名义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州长签发;

(二)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州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由州长签发;

(三)州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州长签发;

(四)以州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州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州政府领导同志会签;涉及面广的,应报请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定签发;

(五)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州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州长或州长授权副州长、秘书长签发;

(六)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州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秘书长核报州长或副州长审定后发。

五十三、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发至县一级的文件,除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外,一般不再层层制发相关文件,重在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分工方案、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另行单独发文。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充分利用州政府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实现公文电子化传输,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章  强化督促检查

五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切实推进州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五十五、州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强化工作推进,及时跟踪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州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限时反馈制度,对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要不折不扣抓落实,并按照规定时限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对州政府的重要决策、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和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各县市、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州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十六、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增强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州督查考评办要合理统筹全州政务系统专项督查,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精准、精简、有序、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励、追责问责、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州督查考评办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国务院、省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落实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五)州委、州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六)州委、州政府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上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和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州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五十七、督促检查活动要注重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多看现场、多见实事、多访群众,重点了解工作措施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禁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不得将工作汇报、会议记录、台账资料等“留痕”情况视同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不得将领导批示、召开会议、出台文件、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等简单作为衡量工作优劣的标准,坚决纠正重“痕”不重“绩”现象。

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问题责任单位发督办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五十八、强化督查结果运用,适时对国务院、省、州政府重大督查单项工作排名靠后的和完成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五十九、统筹规范各类督查活动,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每年底申报审批下一年度督查检查计划,压减督查检查事项。除州委、州政府统一部署以及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外,州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县市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州性督查检查事项,不得以州直部门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

第十一章  严肃财经纪律

六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重大支出事项、大额资金安排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建设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

六十一、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严格按批复方案执行。年度安排的支农、科技、教育、旅游、卫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等州级专项预算,除涉及考核指标事项外,年初应细化分解到使用单位并编入年度预算,未分解的考核专项应在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批复预算后的六十日内下达使用单位,专项预算和其他未分解下达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州长审核、常务副州长审批;年度预算未作安排的其他支出,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一律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十二、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已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按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流程、审批权限执行。未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新增投资项目或超年度预算安排的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对外投资项目,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十三、严格预备费管理。州级预备费专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自然灾害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难以预见的支出,动用预备费由常务副州长、州长共同签批。

六十四、严格控制财政对外借款。除上级另有规定外,州财政借款对象仅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借款资金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在办理借款时应明确还款来源。符合规定且确需财政借款的事项,由预算单位提出借款申请,经州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十五、严格政府债务管理。除上级政府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上级政府新增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外,州政府及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州政府及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六十六、严格政府性资产管理。州政府各部门通过出售、转让、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房屋和土地资产,或利用资产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的,由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审核,报州政府审批;各部门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经办单位对资产进行清理,提出处置申请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州政府审批。

第十二章  严明工作纪律

六十七、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八、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九、严格文稿发表。州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

七十、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州长离州出访、出差或休假,必须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州委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报备。副州长、秘书长离州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同意,并按程序报州委批准后,由州政府办公室向州委办公室报备。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州外出,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州政府请假,并按程序报州委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向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报备。

七十一、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各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行业范围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凡是州直各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同时报告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避免信息倒流。

七十二、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三、未经州委、州政府批准,州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各类节会,庆典、庆祝活动,论坛研讨会活动,展览、展销、展示活动等;不为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出席各类商业性活动,不为商业活动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不题词、题字、作序。

七十四、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树立优良政风

七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州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按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八、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州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九、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务实干事,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勤俭节约”,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八十、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

八十一、州政府领导同志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将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基础和必经程序。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州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结合实际,主持1—2个重点调研课题;持续推进州领导“七个一”联系点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每年至少深入联系点开展1次蹲点式调研,努力把联系点打造成为解剖“麻雀”、破解难题、探索试验的窗口。

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州政府领导同志到地方调研,原则上实行对口陪同,严格按恩施州贯彻八项规定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八十二、州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均适用本规则。

八十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4日印发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恩施州政发〔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