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6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6

恩施州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行政区域内跨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促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和出州境断面的水质考核管理。交界断面和出州境断面统称为跨界断面。

第三条跨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辖区内水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不断改善本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第四条 跨界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主要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第六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考核断面设置、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等工作。

考核断面的名称、位置和考核目标值由州生态环境局另行公布。

第七条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采用经州生态环境局核准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监测结果。未设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由州生态环境局组织人工监测,每月1次。

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由州生态环境局按月进行通报。因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水旱、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导致断面水质超标的,可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监测数据剔除后再进行评价,具体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执行。

第八条跨界断面水质实行按月监测评估、按年度进行考核。单次监测的全部考核指标达到该断面水质目标时,视为达标。单次监测评价结果劣于该断面水质目标时,将各考核指标浓度与入境(对照)断面对比,若超标的考核指标浓度均下降或保持不变,视为达标;若其中任一指标浓度上升,视为不达标。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跨界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90%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跨界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70% ()90%的,确定为合格;跨界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70%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跨界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于跨界断面水质年度考核全部为优秀等次的地方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于跨界断面水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地方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该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相关地方政府要在30日内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抄送州生态环境局。

第十一条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挂钩。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为不合格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对自该跨界断面至其入境(对照)断面之间流域范围(或断面控制单元)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行2倍总量替代。总量替代项目原则上来源于考核断面所在流域上游。

各县(市)建设项目所需替代量和总量替代项目必须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总量批复文件中明确,并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建设项目投产前,总量替代项目必须实施到位。

第十二条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任期内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恶化、水污染问题突出、发生严重水污染事件的,依规追究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对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篡改、伪造数据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加快建立和完善跨县(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跨界断面水质作为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