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9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清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清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建立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鄂财建发〔2018〕8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清江流域水质改善和水资源保护为主线,按照“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保护者受偿”的原则,搭建上下联动、合作共治的政策平台,充分调动清江流域上下游县市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全州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进行有益探索。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为恩施州境内清江流域范围内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和巴东县。实行年度考核,自2020年度起实施。

三、补偿办法

(一)考核断面

考核断面为《恩施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4个跨界断面,具体为:雪照河(利川出境,恩施入境)、长沙河(恩施出境,建始入境)、景阳河(建始出境,巴东入境);断面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考核年均值,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

(二)补偿标准

1.若断面水质优于考核类别,下游县市补偿上游相邻县市300万元。

2.若断面水质达标,上下游相邻县市互不补偿。

3.若断面水质超标,每超过一个类别,上游县市补偿下游相邻县市300万元,依次累加。

4.若恩施市、建始县入境断面、出境断面水质均超标,且出境断面水质浓度劣于入境断面,应加倍补偿下游县市。

(三)资金结算

补偿资金通过州与县市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县市之间不直接进行资金划转。

(四)资金用途

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清江流域范围内水生态环境治理。受偿县市收到补偿资金后应于1个月内制定使用方案报州财政局备案。州直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补偿资金的,由州财政予以收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实施工作由州财政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州发改委、州水利湖泊局做好配合工作。利川市、恩施市、建始县、巴东县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州直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指导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国家公布的断面水质监测数据,于次年2月底前形成上年度断面水质考核结果。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发改委、州水利湖泊局对考核结果进行会商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审定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补偿资金划转。

(三)强化政策研究。州直相关部门要结合方案实施情况,不断丰富和完善补偿机制内容,切实发挥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作用,推进清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