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东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30
关于印发巴东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78325/2021-5120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巴东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 巴财办〔2021〕350号
文件类型: 巴财办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巴东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暂行)》已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巴东县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巴东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巴东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巴政办发〔2021〕1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县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审核批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和大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经营性项目的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根据项目完成投资口径,审核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范围。

1.财政性资金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决算,由县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2.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500万元,且资金来源多个渠道、多个部门的项目决算,由县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县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4.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项目决算按业务管理实行归口股室负责制,即各资金管理股室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项目决算的审核批复,资金来源于多个股室的统筹整合类项目,以资金占比较大或统筹整合后的管理股室进行项目决算审核批复,其他股室配合。

(二)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审核批复的范围。

1.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部门归口管理股室备案。

2.经济开发区直接实施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由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负责审核批复,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部门归口管理股室备案。

第二章  决算审核批复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所有项目决算原则上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但对于那些重大的、资金渠道多、管理层次多或者时间跨度较长、遗留问题较多的建设项目,经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政府采购程序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但应当要求其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可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项目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评审报告及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第八条  项目决算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应开展项目决算评审:

(一)项目存在严重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

(二)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问题未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

(三)其他影响项目决算完成投资等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可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一)条件和权限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为本部门批复范围。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项目决算,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是否已完工。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二)资料完整性审核。

审核决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决算报表和报告说明书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主管部门在限期内报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三)符合本规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进入审核批复程序。审核中,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审核未通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报送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第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报告进行批复,财政部门发现审核报告有较大问题的可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关于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申请函和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决算说明书,要承诺对该项目所有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及审核表。

(三)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决算审核方式、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及主管部门提供的审核报告、社会中介机构评审报告进行分析、判断,审核并形成批复意见。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三)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

(四)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对于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

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

评审审减投资属超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但项目运行使用确实需要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确认和批复。若自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的调整概算批复,仍按评审结论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依据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四)本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必要时,还可审核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包括工程价款是否执行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一)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应按规定予以审减。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三)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四)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五)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六)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八)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金筹集情况。

1.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二)资金到位情况。

1.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2.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财政资金情况。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

2.结余资金情况。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等。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核决算报告及评审或审计报告是否反映了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概(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第四章  决算批复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复项目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国库。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国库;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四)批复项目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金库的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上缴。

(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六)披露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加强对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由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审核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随机进行抽查复查。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程并视本部门或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依据的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8张)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6张)

3.关于办理X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函(参考格式)

4.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

5.关于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