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州环办发〔2021〕15号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08
恩州环办发〔2021〕15号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732694298/2021-2608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恩州环办发〔2021〕15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分局,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全州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根据中央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下达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州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奖励性资金的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遵循“科学谋划、程序规范、动态调整、注重绩效、权责明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是指由从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或通过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并经相应程序,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因素法,是指选取基础资源(环境区位、经济水平、受益人数等),工作任务量和绩效考核等因素,按权重进行测算,同时结合环境状况及项目储备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州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恩施州境内跨县域流域综合治理、综合性土壤污染治理和跨区域大气联防联治等跨区域、综合性项目提前研究谋划、编制申请材料及上报入库;

(二)建立州级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申报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开展审查,择优遴选申报纳入中央或省级项目储备库;

(三)负责对下达到州本级专项资金提出使用方案;

(四)对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由州级负责实施方案审查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五)跟踪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由本级审批实施方案的专项资金项目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综合性检查。

第七条 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专项资金项目提前研究谋划、编制申报材料,对申报入库的项目开展预审,并申报入库;

(二)对下达到本级的专项资金提出安排方案;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管,跟踪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在专项资金下达后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并报送管理部门审批;

(二)明确项目绩效目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

(三)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资金,要求专项资金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储备库管理

第九条 生态环境局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州级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州级项目储备库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管能力(不含水气土污染防治领域能力建设)等类别项目,以及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工作需开展的项目。

国家、省级项目储备库设立发生调整时,州级项目储备库设置类别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申报纳入州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对当地生态环境改善起到明显推动作用的新建和续建项目;

(二)所有项目均应有明确的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项目资金来源、完整的项目绩效目标表,同时明确是否申请(获得)中央财政资金、中央基建投资及申请(已支持)额度、项目实施状态。

(三)工程类项目按《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原则上应获得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核准、备案,申报时应提供完备的项目前期文件和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四)监管能力、调查评估等非工程类项目应获得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的批复,申报时应提供完备的实施方案和批复文件。

(五)补贴补偿类、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应当由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工作方案,申请入库时应提供工作方案正式文件。

(六)原则上项目立项批复单位、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纳入州级项目储备库: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项目;

(二)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工作方案)或批复(核准、备案或其他批准文件)的项目;

(三)已完工的项目;

(四)项目建成后无后续运维保障的项目;

(五)生态环境绩效不明确的项目;

(六)已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七)其他不符合中央或省生态环境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向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项目入库申请材料。项目入库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项目技术方案(可研报告、可研批复或实施方案)、自筹资金证明及依据性文件等。

技术方案应包含项目实施必要性(须提供相关依据性证明文件)、实施主要内容(须具体)、实施计划、资金需求、绩效目标等内容。

资金需求应明确各项具体用途资金需求、相关测算过程和测算标准依据等。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分年度资金要求。

项目申报文件及支撑材料应对拟达到的绩效目标进行全面准确说明,按要求填写项目绩效目标表。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含虚假成分。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项目预审主要是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成熟度、材料规范性、完整性、绩效目标等进行预审。州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规划符合性、实施必要性、技术方案可行性、项目支出用途合规性、资金测算科学合理性、绩效目标可量化和可评估性等进行论证,对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反馈至项目申报单位。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形成拟入库清单,由州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按要素分别推送至省级项目储备库,不符合省级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的,纳入州级项目储备库管理。对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退回项目申报单位。

关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入库申报,州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要求,随时通过中央财政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申请入库。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项目库实行项目信息动态更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一)入库项目信息动态更新。已入库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时向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更新项目信息,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补充或变更信息。

(二)入库项目动态调整。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及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进行清理退出:因政策变化或客观原因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原定任务或工作目标已完成的项目,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项目,以及重复申报的项目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法下达到州本级的专项资金,州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要在收到预算资金文件的30天以内按照职责分工结合资金的类别,从项目储备库中按照项目紧迫性和可执行程度,筛选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附绩效目标表),经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会同州财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按相关资金管理要求执行,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因素法下达到州本级的专项资金,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由州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会同州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州级财政部门依据州人民政府审批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单位。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区域绩效目标表应按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申报或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法或因素法下达到县级的专项资金,可参照州本级资金下达方式实施。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在计划周期内开展项目建设,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减项目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

因建设条件变化、污染治理技术升级、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和标准变更等原因,导致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建设地点、技术路线等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履行相应变更或重新审批手续,经原审批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只允许变更一次。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需要变更时,应将变更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或工作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报备后实施。

调整后的的项目环境绩效不得降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项目其使用的中央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提高。如减少项目总投资,则应按相应比例调减中央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类项目还应履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后,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并对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账务明细清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办公经费、办公设备及车辆购置、招待费、人员工资、津贴和奖金及楼堂馆所购建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获得生态环境资金支持的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条件及内容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现场验收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验收意见函告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验收的,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其中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有关验收资料需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予以上报。

第六章 项目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州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每季度通过中央财政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对全州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调度。

州生态环境局人事财务科每季度通过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对全州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

第二十六条 州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本辖区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督办项目实施进度,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和上级交办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七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依责对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资金投入和使用、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

第二十八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州本级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州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进行形式校核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州生态环境局对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扰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检查。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