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0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8269714X/2020-118161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规〔2020〕6号
文件类型: 州政规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恩施州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精神,全面落实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结合恩施州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概念界定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按“3+X”模式确定的控制性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X”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恩施高新区、县市经济开发区、县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仓储物流用地可以按“标准地”出让相关规定管理。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标准地”的用途和相关控制指标不变。

二、工作目标

强力推进“地等项目”,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要实现“拿地即可开工”;有序推进“云供地”。2020年,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标准地”出让的面积或宗数不低于新增工业用地出让的5%。2021年,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制度。

三、规划先行

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优化完善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编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总规层面,要明确功能空间结构和产业组团布局,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发展规模,落实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合理“留白”预留发展空间,发挥总规宏观引领作用,积极引导项目按产业规划布局落地。在控规层面,积极推行地块单元精细化管控,根据辖区产业组团用地布局,对产业组团内的用地,按照规划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划定地块管理单元(高新区最小管理单元不低于50亩),按“标准地”要求核定每个地块管理单元控制性指标和配套标准;对重要的或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地块,可直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健全和完善相关专项规划,恩施高新区管委会要会同供电部门迅速完善辖区内电力专项规划的编制,实现“高压有通廊,低压能入地”,消除电力线路对项目用地的影响。

四、计划管理

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按辖区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土地收储三年滚动计划,并根据年度产业招商引资计划,认真梳理年度项目用地需求,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收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严格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地收储、前期开发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标准地”能达到“净地”标准,及时按计划开展供地工作,落实“地等项目”要求。

五、带方案出让

积极推行“标准地”带方案出让模式,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根据产业规划布局和发展需求,在地块出让前,明确拟出让地块在城市设计、建设工程方案、功能运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方案成果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施工建设和经营。

六、操作流程

“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达产复核等六个主要环节。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按程序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后即可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进行验收和达产复核。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应严格执行“标准地”出让相关要求,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按“标准地”出让进行供地,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严格按“标准地”相关标准执行。

(一)出让前准备

1.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灾危险性、洪水影响区域性统一评价;根据实际开展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互认应用。对入驻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符合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布局,属于主导产业的“标准地”工业项目,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应用于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属地政府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入驻项目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制定控制性指标。“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按照“3+X”模式确定,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省级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其他工业园(产业园)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X”根据具体项目实际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3.前期开发。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实施“标准地”出让时应严格实行“净地”规定,应达到土地权属清晰、面积准确,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基本条件。

4.地块定标。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建立“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定标集体决策机制,组织发改、经信、住建、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湖泊、生态环境、税务、商务等部门在“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联合提出拟出让地块的“3+X”控制性指标的具体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二)按标出让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集体决策确定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恩施州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供地。

(三)审批服务

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严格执行一般工业项目开工前审批不超过25个工作日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推行“五多合一”(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审批领办代办机制,设置项目审批绿色窗口,开设项目审批服务专区,对项目审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站办结”,确保项目精准落地。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实行承诺审批制,企业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应按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明确在项目建设期限、达产期及亩产税收承诺期限内的受让土地不得转让等事项。

(四)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和监督,加强与用地主体协调对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责任。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职责,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积极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五)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企业向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负责组织协调,住建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达产复核

工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间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经用地企业申请,由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组织协调,经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全程监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把好企业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验收正常运营后,由有关部门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八、信用评价

探索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标准地”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关扶持;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实行无绩效退出。

九、严格考评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州“标准地”出让工作,对恩施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标准地”出让宗数和面积实行月统计、季督办、年考核,并纳入对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县市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本指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