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
为了准确反映全州供销系统2014年的工作成绩,对各县市供销社2014年工作进行客观评价,按照《2014年县市供销社综合考核暂行办法》(州合发[2014]31号)文件的要求和州供销社主任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供销社按照《2014年县市供销社综合考核暂行办法》(州合发[2014]31号)文件所确定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逐条对照考核项目,准备佐证材料。州供销社将严格按照各县市报送的佐证材料进行考核打分,各县市供销社对相应的考核项目没有提供佐证材料的,该考核项目不得分。(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清单见附件。关于佐证材料的相关问题,可咨询州供销社经济发展科王俊科长)。
二、请各县市供销社于1月30日前将综合业绩考核佐证材料、2015年工作计划和全州供销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相关表格报送到州供销社办公室。(联系人:蔡明;传真:8223515;邮箱:252875116@qq.com)。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需要提供的综合业绩考核佐证材料清单
一、需要各县市供销社提供的佐证材料
1、提供农资、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再生资源四大领域社属企业或配送中心的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提供农资、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再生资源四大领域社属企业或配送中心左、中、右等三个角度应用供销标识的照片。
3、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供销社在社有企业占股的证明。
4、企业销售业绩单个1000万元、总计5000万元以上的,以统计直报数据为准,提供统计直报数据。
5、对村级综合服务社有配送且对村级综合服务社日用品配送率达20%以上的,提供社属日用消费品企业2014年度销售报表。
6、提供出台的村级综合服务社星级管理的文件。
7、提供开展村级综合服务社星级管理活动的相关资料。
8、提供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9、提供民政部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注册文件。
10、提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开展活动的资料。
11、提供基层社的工商注册证书。
12、提供基层社左、中、右等三个角度的照片。
13、提供系统统计直报的统计人员名单(包括责任领导、统计人员、联系电话、QQ等)。
14、提供统计工作制度。
15、提供纳入省供销社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清单。
16、获得上级表彰的,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1)获得县市委、政府表彰的,提供县市委、政府表彰文件或证书。
(2)村级综合服务社被纳入县市政府十件实事的,提供政府工作报告或者十件实事文件。
(3)获得省供销社或州委、州政府表彰的,提供省供销社或州委、州政府表彰文件或证书。
(4)获得中华全国供销总社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 提供中华全国供销总社或省委、省政府表彰文件或证书。
(5)相关工作经验被省供销社或州委、州政府总结推广的,提供省供销社或州委、州政府总结推广工作的经验材料。
二、各科室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1、完成省、州下达的村级综合服务社新(改)建指标任务,以州社合作指导科提供依据为计分标准。
2、创办1个以上基地面积超千亩或者销售额超千万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州社合作指导科提供依据为计分标准。
3、对各县市供销社提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州供销社合作指导科审核认定。
4、各县市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裕农电商平台上线运行的,由裕农公司提供名单,州供销社合作指导科审核确定。
5、对村级综合服务社实行星级管理成效显著的,由州供销社合作指导科提供加分依据。
6、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型,利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的,由州供销社合作指导科提供加分依据。
7、州供销社财务审计科提供各县市供销社的社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基层社纳入统计直报范畴的相关依据。
8、对各县市供销社提供的企业销售业绩单个1000万元、总计5000万元以上的统计直报数据,州供销社财务审计科审核确定。
9、对各县市供销社提供的纳入省供销社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清单,州社经济发展科审核确定。
10、本年度全省、全州系统现场会在本县市召开的,由州供销社办公室提供加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