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供销社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供销社、州社各科室、州直各企业:
现将《恩施州供销社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政务信息 网上公开 暂行办法
恩施州供销社办公室印发 2012年7月10日
共11份
恩施州供销社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恩施州供销社政务信息发布,加强供销社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恩施州供销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恩施州供销社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网上公开是指将本条第一款所述政务信息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恩施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恩施州供销社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三条 州供销社各科室、直属单位和各县市供销社为政务信息提供单位,州供销社办公室为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建设维护、技术支持和网上发布。
第四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在网站上公开:
(一) 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性相关政策、规章和办法;
(二) 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以及人事信息;
(三) 时政信息: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全国总社、湖北省供销社有关供销社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精神和重大政策,州供销社和各县市供销社重要的新闻动态;
(四)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供销社系统项目申报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提供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务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务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九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十条 办公室指定专门的信息发布员,所有信息均由专人发布并作好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新闻综合类信息应通过州供销社办公室主任审查后提交发布,业务类信息通过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提交发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由各科室报主管领导审签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于公众在网站上提出的有关咨询,均由信息发布员打印并报送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发送相关科室作出答复或处理,再经主管领导审签后提交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要指定专门的信息员,按规定的格式报送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向州政府信息中心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代表本部门在网站上提供实时咨询服务,处理要求本部门解决的问题。
(三)完成本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信息收集、处理任务。
第十五条 搞好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建设,并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发布。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对各部门公开内容的更新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州社领导并在内网上公布。并将统计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七条 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州社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者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内容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四)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供销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