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圣峰药业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的函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24
关于湖北圣峰药业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的函

湖北圣峰药业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8日,我局在恩施市主持召开了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建设验收会。经现场检查、实际操作、查阅相关资料,同意你单位监控系统通过验收。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你单位已按照《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恩施州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控系统验收监测,系统承建单位已将监控系统接入我局监控平台,经168小时运行试验后提交了相应验收资料,系统建设符合验收条件。

二、该监控系统WWMS系统组成满足验收规范完全性要求,监测用房和仪器安装规范,通讯系统畅通,数据完整;但因企业排污口流量较小,系统采水口及探头未在下水面下0.3米处,系统未安装自动清洗系统。按照湖北省相关评分标准,该系统得分为95分,该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同意纳入正常运行管理。

三、对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提出如下要求:

1、进一步规范排污口,在总排污口与河流交汇处设立标志牌;

2、主要污染物监测分析仪器必须具备自动清洗功能;

3、项目业主应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4、监控系统承建单位必须负责验收后1年内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适时向你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运行建议;

5、你单位应于2011年3月18日前按照规定确定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

二○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