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57010863/2023-350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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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社局、恩施州司法局、恩施州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人社函〔2023〕55号 |
文号类型: | 函 | 文件类型: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3年08月0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加强业务培训合作。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每年联合开展一次业务培训,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庭审观摩、疑难案例探讨等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并落实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政策。
二、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
(一)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推荐到援助站申请援助:
1.享受低保待遇的劳动者;
2.经济困难且无维权能力的弱势劳动者;
3.工伤六级以上职工;
4.农民工欠薪案件的当事人;
5.“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6.涉稳集体争议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当事人。
(二)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管辖范围内的劳动者有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法律援助:
1.请求补缴社会保险或给予社保待遇的;
2.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
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4.请求进行工伤赔偿的;
5.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6.请求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中心所在县市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申请人因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其经济困难标准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经济困难的认定执行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填写经济困难承诺书(见附件1)。
三、规范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程序
(一)咨询事项符合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条件的,指导咨询人填写法律援助初审表(见附件2),当日进行初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对咨询的事项不符合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其咨询的渠道。
(二)法律援助中心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立即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优化便民服务措施
(一)减化核查程序。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按照“无须出具经济困难承诺书”的要求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减轻农民工维权负担。
(二)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人群申请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应优先审查、优先指派。
(三)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中心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补办相关手续: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等;情况紧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附件:1.经济困难承诺书
2.恩施州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站法律援助初审表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 施 州 司 法 局
恩 施 州 财 政 局
2023年8月8日
附件1
经济困难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家庭人口:就业人数:
家庭财产:家庭收入: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经济困难证明
(二)证明用途:申请法律援助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四)适用情况: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签署本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本次法律援助;2.责令申请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3.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适用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4.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经济困难标准;
(三)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法律援助机构: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法律援助机构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恩施州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站
法 律 援 助初审 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填写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籍 贯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邮 编 | |||||||
家庭住址 | |||||||||
申请事项及理由 | |||||||||
证明材 料 | 身份证号 | 户籍证明 | |||||||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法援中心工作站(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