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广共享用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15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广共享用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间有序开展用工余缺调剂,缓解企业阶段性、季节性用工矛盾,结合恩施州实际,现就推广共享用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共享用工的范围

共享用工,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员工富余企业在员工同意的前提下,与员工短缺企业通过订立合作协议(见附件1),将富余员工调剂到缺工企业工作,从而形成的跨企业用工的调剂合作模式。鼓励各县市人社局在共享用工概念基础上,结合各地工作实际,积极探索零工经济、用工调剂等广义形式的共享用工,创新举措推进灵活就业和转移就业。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搭建供需平台。通过“恩施州共享用工平台”小程序(见附件2),发布共享用工富余劳动力和缺工信息,公布共享用工的操作指南、政策法规、协议文本、成功案例等,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二)摸排企业需求。县市人社局、州就业局要重点摸排劳动密集型、季节性用工及订单波动较大的各类行业企业的共享用工需求,建立富余企业、缺工企业清单,针对性提供政策引导。

(三)开展洽谈对接。根据企业需求,及时集中组织现场对接,当面洽谈共享用工合作。邀请重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专员,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参观等形式,促进供需双方面对面交流,了解对方用工余缺情况,帮助企业实现供需有效配置。

(四)加强用工指导。建立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专员制度,州、县、乡三级人社干部实行“一对一”联系服务规上企业,定期上门走访,了解企业用工需求,掌握共享用工意向,加强业务咨询及指导,协调落实就业创业涉企补贴政策。

(五)探索跨地域共享。对于跨地域开展共享用工的,相关县市人社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车接送跨县市共享用工人员,实现“上车门,进厂门”,不断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各县市 人社局要充分发挥“零工驿站”(见附件3)前沿阵地作用,精准掌握农村转移劳动力、零工等人群就业意愿,结合“春季采茶、夏季剥虾、秋冬季采摘”的区域性及季节性用工特点,依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性开展用工调剂,大力发展零工经济,促进零工群体就业增收。

(六)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为企业共享用工提供信息对接等服务,但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引导定点培训机构重点围绕农村转移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培训意愿,与缺工企业联合开展“订单式”培训。培训实操过程全程在企业内部完成,培训结束即就业上岗。

三、政策支持

(一)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到州内重点企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稳定就1年以上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支持开展职业培训。根据缺工企业需求和共享用工员工意愿,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培训补贴范围。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  并实现定向就业的,参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恩施州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对培训后实现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培训补贴再提高20%。

(三)落实就业补贴政策。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员工规模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人社局、州就业局要充分认识推进共享用工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优化企业用工服务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实施共享用工,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参与实施用工 余缺调剂,切实减轻企业稳岗压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社局负责整体工作谋划,牵头制定 政策措施。就业局具体负责推进共享用工工作,按政策兑现相关补贴,每月汇总推进情况(见附件4)。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人社局要通过电视新闻等传统媒体和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积极宣传共享用工工作,鼓励引导有调剂用工意愿的企业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及时选树一批共享用工典型,发挥范引领作用,吸引更多企业参与。

附件:1.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协议(参考文本)

2.恩施州共享用工平台小程序二维码

3.恩施州零工驿站小程序二维码

4.共享用工工作开展情况台账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5日

附件1

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借出企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借用企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合作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为天,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

长合作期限并续签本协议。

二、合作内容及地点

1.甲方承诺借出名员工完成乙方工作内容。

2.甲方提供的员工符合乙方要求,具体标准为:

3.合同履行地点经甲乙双方协商为:

4.借出(借用)员工的费用为:,结算方

式及支付时间为: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安排员工按时到乙方工作,若未履行协

议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全面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保障借出员工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借出员工的劳动报酬费用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借出员工工资,缴交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3.借出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将借出员工撤回,但应提前天通知乙方。甲方接到借出员工辞职申请的,应及

时告知乙方。

4.借出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工伤认定和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偿付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甲方借出员工的费用(包括劳

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等),并按时结算支付给甲方。

2.借用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借用员工

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

3.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借用员工的工作表现,决定延长借

用期限或将退回甲方,但应提前天通知甲方和借用员工本人。

4.乙方应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对借入甲方的员工开展岗位安全生产培训,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条件。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

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借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工伤认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就部分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范围

为;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具体为

六、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及其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

不成,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日期:

附件2:

恩施州共享用工平台小程序二维码


附件3:

恩施州零工驿站小程序二维码


附件4

县(市)共享用工工作开展情况台账

序号

员工富余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员工短缺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共享人数

工资待遇

协议起止时间

企业用工

服务专员

服务专员 姓名/电话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