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7
【解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前,宣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意见》,现对《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建筑业是我县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也是我县传统优势产业和重要的富民产业,在我县国民经济中份额较重,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劳动力就业,提升农民工收入,促进城乡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面对近年来宏观环境和经济下行压力,我县建筑业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短板日益显现,具体表现在:行业龙头企业匮乏、企业核心竞争力还有待加强、装配式建造方式尚未全面普及、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程度还不够高、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有待提升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县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亟待通过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加快转型升级。为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宣恩县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从事房屋市政建筑施工的经营主体。

四、主要内容及政策措施

(一)对晋升高等级资质的企业,支持做大做强。对迁入宣恩县的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对迁入宣恩县的二级资质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迁入宣恩县的建筑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按500元/㎡一次性给予补贴。县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二)建筑市场开拓行动。鼓励本地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每年县外业务在宣恩县纳税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部分,按县域经济贡献部分的10%安排一次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每年县外业务在县内纳税3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县域经济贡献部分的30%安排一次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县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三)发挥建筑企业对本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倡导本县企业用本县制造,用本地建筑产品。政府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即“小规模工程”(“小规模工程”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优先在本县的建筑企业中通过简易招标办法选择建筑企业。

(四)组建“联合体”以大带小。对于施工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在进行劳务和专业分包时,可优先考虑和本地企业合作;鼓励本县建筑企业,以股份合作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大型国企、央企,组建“联合体”,共同承建本县房屋建设、市政工程等工程项目。 

(五)产业基金扶持。我县非政府投资房地产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先选择本县建筑企业施工,并按县域经济贡献度的10%安排一次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扶持。

(六)落实保证金替代机制。建筑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函保单的担保机构和格式,以及保函保单替代保证金的形式,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建筑企业以保函保单替代各类保证金。已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及时返还,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弄虚作假不能履约的保函保单,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将违约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发挥信用体系的联合惩戒作用。

(七)倡导优质优价。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取消建筑企业管理费用和利润以降低工程造价成本。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文件明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将其纳入施工合同内容,优质优价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结算时未达到合同约定创优目标的,应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据实计取该费用。鼓励建筑企业开展“创优质、讲诚信、创品牌、讲廉洁、树形象”活动。将建筑企业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楚天杯”“清江杯”“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等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获得奖项的建筑企业主体和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体系中予以加分,提高建筑企业的信用等级。县政务局负责实施。

(八)大力实施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宣恩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县政务局负责实施。

(九)强化信贷支持。提高企业融资增信,建立建筑业重点企业融资支持清单,银行及时针对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抵押物、涉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合规性审查,及时办理授信及放贷手续,支持企业专款专用于生产经营。加强建筑企业续贷支持,对企业续贷需要资金过桥的,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原则上“见贷即转”(银行批准续贷,转贷基金即给予资金过桥支持)。进一步简化转贷流程,提高转贷效率,在企业取得贷款银行续贷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贷审批。县各银行负责实施。

五、附则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对将注册地迁入宣恩县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后五年内又迁出宣恩的企业,将依据签订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县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