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96021/2020-9659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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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鹤峰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鹤政发〔2020〕15号 |
文件类型: | 公告 | 文件类别: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0年10月2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鹤峰县2019年度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峰县2019年度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0〕112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名称
鹤峰县2019年度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所在位置
容美镇细柳城村,太平镇龙潭村,中营镇黍子坪村,铁炉白族乡细杉村、千户村,四至详见征地勘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批准建设用地总面积1.3133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077公顷(农用地0.7283公顷,建设用地0.3487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2363公顷(农用地0.2294公顷,建设用地0.006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1.077公顷,其中,太平镇龙潭村0.2913公顷,中营镇黍子坪村0.2212公顷,铁炉白族乡细杉村0.2342公顷,铁炉白族乡千户村0.3303公顷;使用容美镇细柳城村0.2363公顷国有土地参照集体土地进行补偿。
容美镇细柳城村属于鹤峰县I类区域,太平镇龙潭村属于鹤峰县III类区域,中营镇黍子坪村和铁炉白族乡细杉村、千户村属于鹤峰县IV类区域,其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I类区域。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按鹤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2.85万元/公顷的40%和60%补偿;耕地青苗按3.6万元/公顷补偿。
(二)III类区域。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按鹤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6万元/公顷的40%和60%补偿;耕地青苗按2.58万元/公顷补偿。
(三)IV类区域。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按鹤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1.45万元/公顷的40%和60%补偿;耕地青苗按2.43万元/公顷补偿。
地上附着物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农业人口安置途经采用货币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相关要求
征地补偿以征地实物调查时确认的登记面积和地类等数据为准。凡属征地期间抢种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