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96021/2020-11308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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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鹤峰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鹤政发〔2020〕16号 |
文件类型: | 公告 | 文件类别: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0年10月27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鹤峰县2020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峰县2020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0〕108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名称
鹤峰县2020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所在位置
太平镇唐家村、茅坝村,四至详见征地勘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批准建设用地总面积1.753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1.7534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1.7534公顷,其中,太平镇唐家村1.7385公顷,太平镇茅坝村0.0149公顷。太平镇唐家村、茅坝村属于鹤峰县II类区域。其补偿标准为:
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按鹤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6万元/公顷的40%和60%补偿;耕地青苗按2.73万元/公顷补偿。
地上附着物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农业人口安置途经采用货币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相关要求
征地补偿以征地实物调查时确认的登记面积和地类等数据为准。凡属征地期间抢种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