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96021/2021-277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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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鹤峰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鹤政发〔2021〕13号 |
文件类型: | 通告 | 文件类别: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1年08月12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恩施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令》(第〔201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
禁用区域划定范围为容美城区,具体范围为鞭炮厂、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白鹤井路、白鹤井廉租房、老政协、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委党校、人行鹤峰县支行、老食品公司、原城建局、县行知幼儿园、首信华府小区、马家湾液化气站、襄阳大道、麂子峡大桥、满山红大道、满山红隧道、县民政局、鑫瑞驾考中心、九峰桥原复烤厂、县司法局、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中村大桥、鞭炮厂等点位构成的闭环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并用于非道路上的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域管控措施
(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三)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