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96021/2021-2949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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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鹤峰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字号: | 鹤发改价格〔2021〕4号 |
文件类型: | 通知 | 文件类别: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1年08月3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鹤峰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版)》(鄂发改规〔20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县行知幼儿园实际情况及州内部分县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现就制定鹤峰县行知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鹤峰县行知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240.00元/月·人(由原县民族幼儿园转入的幼儿按照原民族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保育教育费管理规定。幼儿园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除保育教育费外,不得另外办班并收费;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也不得在规定时间内强制提前缴纳;幼儿园为幼儿在园提供午休发生的费用在保育教育费中列支,不得再收取费用。
三、退费管理有关规定。幼儿入园后要求转园的,因病申请休学的,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幼儿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剩余费用。
四、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开园前,通过专栏、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教育局、市场监督局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反收费管理的行为。
六、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与本通知不相符的规定,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鹤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