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96021/2021-3008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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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鹤政办发〔2021〕13号 |
文件类型: | 通知 | 文件类别: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1年09月1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县旅游业恢复发展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县旅游业恢复发展九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加强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推进经济社会更好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支持全县旅游业恢复发展,带动相关行业迅速升温,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州旅游业恢复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1〕26号)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激励旅行社“引客入鹤”。旅行社组织游客在鹤峰县域内游览至少1个景区(1个乡村旅游点)且住宿一晚的,可申请旅行社“引客入鹤”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累计组织游客200人次以上(含200人次)且不超过1000人次的(含1000人次),按8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组织游客1000人次以上且不超过5000人次的(含5000人次),按1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组织游客5000人次以上且不超过1万人次的(含1万人次),按1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组织游客1万人次以上的,按2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同一家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重复计奖。奖励申报及兑现工作由县文旅局负责落实。
二、组织开展秋游活动。结合法定节假日,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分段、错峰休假。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倡导实行周末2.5天弹性作息,休假必须按程序提前进行报备。各级工会利用会费组织会员在州内各景区开展秋游等旅游活动。
三、积极开展疗休养活动。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优化我县旅游线路,开发疗休养产品,迎接武汉、杭州、天津等地劳模(职工)到鹤峰开展疗休养等活动。大力组织县内劳模(职工)开展疗休养等活动。
四、落实水电气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旅游企业自来水、天然气价格下调10%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与经营困难需要缓交电费的旅游骨干企业签订协议,协议期间不停电不限供。
五、加强援企稳岗工作。支持旅游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经当地劳动就业局备案后,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贷款延期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创新金融产品扶持旅游企业融资,参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对旅游企业实行优惠,开展保函代替工程保证金试点工作。积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旅游企业进行融资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小微旅游企业取消或弱化反担保措施。优先落实对旅游企业的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补偿和保费补贴。将旅游作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重点支持行业,落实推广“再担文旅贷”“再担文旅创业贷”。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旅游企业创业就业。
七、支持开展旅游行业创建。积极引导县内景区景点、旅行社“创A”,酒店“创星”,民宿“争甲”,对创建成功的企业按照省、州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八、鼓励旅游宣传营销。鼓励县内旅游企业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和市场营销,根据影响力、签约量等相关指标对旅游企业进行奖补。
九、鼓励文旅融合创新。支持县内文旅企业结合我县民俗文化、非遗文化等积极开发旅游商品,支持非遗传业基地、传习所组织开展非遗进景区等文旅融合活动,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
各级各部门要统筹抓好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和旅游恢复发展工作,督促旅游企业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不搞一刀切,不层层加码,营造健康、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根据省、州、县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序组织国内低风险地区游客来鹤峰旅游。
以上措施执行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