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食药监管局关于抓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07
州食药监管局关于抓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食药监发〔2017〕37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双节将至,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频繁。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农村集体聚餐场所简陋、食品采购渠道复杂、贮存条件简单、加工操作不规范、厨师流动性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存在很多食品安全隐患。各县市食药监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切实把农村集体聚餐作为岁末年尾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防范,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二、明确责任,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络

    (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全面覆盖。要坚持强化备案管理与现场指导相结合,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要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纳入监管重点,积极推动监管重点下移、关口前移、压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同时,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村级组织(社区)负管理责任,食药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的责任网络,落实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形成“事前有申报、过程有管理、事后可追溯”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制度,抓好现场指导。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协管员的作用,全面推行落实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备案制度,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备案的范围、时限。在《恩施州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前,原则上对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报告管理,由聚餐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将菜单、举办场地、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48小时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或协管员,下同)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认真登记,并及时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所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对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原则上由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所派人进行现场指导。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进行现场指导。现场指导工作要重点抓好对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条件、食料采购、索证索票、厨师(帮工)健康状况、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食品留样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冷荤凉菜、饮料及剩菜剩饭的贮存管理,落实运输、存放等各个环节的冷链管理要求。对无法满足冷链运输、低温存放条件的各类冷荤凉菜、剩菜剩饭,在食用前要严格查验鉴别是否变质,对确认未变质的,要充分加热方能食用。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凡每餐次就餐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要督促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相关产品和燃料酒精的管理。避免有毒有害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一次性餐具用具危害身体健康。要严格按照《州食药监局关于加强餐饮环节使用醇类燃料安全管理的通知》(恩施州食药监发[2017]21号)文件要求,督促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落实燃料酒精“五专一标识”的管理规定,严防发生误食等安全事故。

    三、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的管理

    按照州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抓好对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的培训教育和健康检查,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黑名单”制度。对无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未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操作或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发生过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农村流动厨师,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发现农村集体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应按照相关要求,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当地政府报告。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恩施州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文件要求,及时报告、及时处置,正确引导舆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缓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

对未按规定办理报告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监管工作人员,由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