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环节使用醇类燃料安全管理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10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环节使用醇类燃料安全管理的通知

恩施州食药监发〔2017〕21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甲醇是无色易燃有毒液体,常人口服10克足以致人死亡,是一种比工业酒精价格低、带有酒精气味且难以感官区别的工业原料,工业酒精主要成份为乙醇,但因没有经过精炼处理,含有大量的甲醇物质。近年来,我州餐饮业厨房燃料中醇类燃料被普遍使用,2016年底,我州某地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曾发生一起因误把工业酒精燃料当作散装白酒饮用造成3人死亡的恶性安全事件。州局在4月下旬组织的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督查中也发现个别食品经营单位将甲醇燃料与食品混放的问题。为切实加强我州醇类燃料在餐饮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恶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小餐饮店、火锅店以及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是高频使用醇类燃料的重点单位和区域,各县市食药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务必把甲醇(醇类)燃料及工业酒精燃料的管理情况纳入风险排查的必备内容,指导督促餐饮单位抓好其购买、存放、使用等管理活动。

二、加强日常监督指导。甲醇因具有易燃、有毒等危险特性,已纳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是日常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燃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要求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因此,在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会同商务部门开展对甲醇等燃料的监督检查,(《州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甲醇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安办[2015]40号)明确规定:“商务部门要加强饮食服务企业使用甲醇安全的监督检查”)。一是要督促使用甲醇(醇类)燃料的餐饮单位建立专项进货台账,并向供货单位索要有生产燃料资质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报告;二是严格管理,督促餐饮单位对甲醇(醇类燃料)及工业酒精燃料落实“五专一标识”规定 (专人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帐、明显标识),并严格要求不得与食品混放混卖,防止交叉污染、误用误食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三是鼓励餐饮单位使用固态类工业酒精,建立使用环节流向登记台账,严防流入餐桌;四是督促使用甲醇(醇类燃料)的餐饮单位做到厨房操作间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每天检查燃料箱、管路、密封垫等安全情况,防止因燃料泄漏或使用不当等发生火灾。督促餐饮单位申请具备资质的甲醇(醇类燃料)配送单位要经常对用户的专用炉灶安全性及燃料加注安全操作进行回访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书面记录,做好痕迹管理。有关情况要向县市商务部门、安监部门通报;五是加强对聚餐饮用酒类、农村集体聚餐等使用的甲醇(醇类燃料)安全的管理,严防发生误食。

三、抓好培训教育,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抓好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管理,杜绝非食品物质尤其是化学危险品存放在食品仓库。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不按照规定贮存食品,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时查处。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