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食药监局州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01
州食药监局州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食药监文〔2017〕38号

各县市食药监局、住建局: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关于保障食品安全 “四个最严”要求,结合我州正在开展的“六城同创”活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由于建筑工地食堂基础设施相对简陋、人员相对聚集,是食品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环节。各县市食药监局、住建局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建筑工地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住建部门负主管责任、食药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主体责任的“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紧密协作,做到企业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要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建筑工地人员的饮食安全负具体责任。各建筑工地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各项目建设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建筑工人供餐,同时,对施工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好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申请,开展《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及审批发放。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对于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介入展开调查,做好应急处置。

各县市住建部门要管理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三、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要求

(一)工地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并严格按照证书上载明的事项开展供餐。施工结束后,应及时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工地食堂的设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1132-201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鄂食药监文[2015]125号)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要求。工地食堂应积极开展“透明厨房”建设。

(三)各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配备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工地食堂的日常管理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需要经过特殊加工的高风险食品要烧熟煮透。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

(四)施工单位将工地食堂对外承包托管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仍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与委托的餐饮管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未设立工地食堂,若用餐人数多,应当选择经合法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送餐,核实相关证照,确保食品来源的安全可靠。严禁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位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订餐。同时教育施工人员,在外购买食品或就餐时,要查看食品经营者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资格。

(五)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应当结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对工地食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工程项目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六)施工单位应当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住建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七)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位严禁将生活区和施工现场内的临建房屋、临时租用房屋等出租给其他餐饮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临建房屋应当全部拆除。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