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2〕LC4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0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2〕LC4号)

当事人名称:利川金利源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5407860F

住 所:利川市谋道镇中槽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向信伟

我局利川市分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你公司饰面石材开采及销售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一号矿体西北侧下方处新建有一条机制砂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利川金利源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机制砂生产线设备采购合同及清单、整改承诺书及免于处罚请示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查,你公司机制砂生产线依法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建成后因市场销路等原因,未持续生产,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整改,主动关停,对生产线相应设备进行拆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序号1、序号3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新建机制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