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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栏目: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1-03-30
事项名称: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行政审批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二)有较稳定的客货源;(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设施;(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法律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行政审批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二)有较稳定的客货源;(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设施;(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法律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内容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宜昌市港航管理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宜昌市港航管理局
审批时限 10工作日
申请材料

1、新增运力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水路运输许可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其它证明文件); 6、船舶建造(购买)的意向性合同复印件;属非新建船舶的还应提供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书》复印件; 7、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意向性劳动合同; 8、经营客运类<含滚装船运输>的,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沿途停靠地的船舶停靠协议、沿途停靠地港航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9、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

表单下载 宜昌市港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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