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宜昌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9-21 加入收藏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市国资法规〔2010〕4号各出资监管企业:《宜昌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n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市国资法规〔20104

各出资监管企业:

《宜昌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宜昌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资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出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出资人和出资监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监管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由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和监管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子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包含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下列纠纷或案件:

  (一)企业涉嫌单位犯罪,《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

  (二)企业作为行政执法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10万元以上而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在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重大案件;

  (四)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民事诉讼案件;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出资监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出资监管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处理

  第七条出资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经营部门、财务部门等)予以配合。

  第八条出资监管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第九条出资监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建立健全选聘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出资监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选聘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和出资监管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出资监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自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出资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报出资企业备案,出资企业将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后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出资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的文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可制定统一的格式表格下发出资监管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予以填报备案,并将有关资料作为附件。出资监管企业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对企业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终结后,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在终结后1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若涉及执行的,执行终了后报送有关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出资监管企业每季应对本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注重完善防范措施。

第四章 协调

  第十六条出资监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出资监管企业依法自主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请求市国资委予以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出资监管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出资监管企业产权纠纷;

  (五)出资监管企业认为需要市国资委予以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协调出资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出资监管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三)保守出资监管企业商业秘密;

  (四)依法办事,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出资监管企业报送市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

  第十九条出资监管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及进展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市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二十条出资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要协调的,首先应由出资企业出面协调;协调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协调。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采取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与有关方面沟通等方式进行协调。

  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市国资委应及时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市国资委可报请市人大、市政府协调。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和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监督、检查和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应定期对出资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情况进行通报。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对调处法律纠纷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和有关业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及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出资监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造成一定后果的,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未备案或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导致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