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二、三、四类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和车辆营运证核发 |
办事流程 | 1、窗口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 2、科室审查; 3、市运管处审批领导小组作出书面审查决定; 4、窗口核发行政许可证件。 |
申报材料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0元/本,《车辆营运证》工本费10元/证 鄂价费[2002]254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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