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山县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9-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兴山县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兴山县人民政府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兴山县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十三五期间,兴山县建筑业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加,建筑业产值税收大幅增长,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山县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山县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三五”期间,兴山县建筑业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加,建筑业产值税收大幅增长,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持续支持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成为县域经济支柱产业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省市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十四五”末,我县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稳定在30家以上,培育和发展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改革后对应甲级,下同)资质企业3家以上,建筑、市政、水利、公路等主要资质类别均衡发展,实现在“十四五”末建筑业年产值稳定在20亿元以上,创税1.5亿元以上,从业人员达到8000人的目标,初步建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化协同发展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建筑业产业体系。

  二、主要措施

  1.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加大对本县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在企业资质升级过程中给予全方位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对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外来新注册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前述标准给予奖励。资质晋升奖励参照该企业在县内实缴税收中地方可用部分标准分五年等比例兑现,县内实缴税收地方可用部分低于奖励标准的,参照可用部分全额标准兑现奖励。奖励时限自资质证书发放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兑现一次,五年内县内实缴税收地方可用部分低于150万元的,期满后不再延续或补差。采取告知承诺制取得的资质证书,如后续资质核查未通过以及在本地经营期不满五年的,前期兑现的应予退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2.优化企业办公环境。根据建筑业发展需求,在县城选择合适地块,规划建设我县建筑业企业创业大楼,支持本县建筑业企业改善办公环境,提高产业集聚水平。(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建筑业协会)

  3.营造公平合理招投标环境。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工程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扩大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范围,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并逐步向建设领域其他行业(交通、水利等)扩面推广。(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4.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引导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建筑业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全面推行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者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15%,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90%,试行取消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保证金。建立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对信用情况较好及无拖欠行为的重点扶持企业,减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人社局)

  5.实施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战略。鼓励引进外地高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设置独立法人子公司,对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采取阶梯式方式给予奖励,第一年以300万元为缴税基数,超出部分参照该企业实缴税收中地方可用部分的30%标准给予奖励,以后每年按过往年度实缴税收最大数为基数,增量部分奖励标准每年按10%比例递增(上限标准60%),企业缴税无增量的或低于过往年度的不享受奖励政策。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和外地优秀民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承接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分包作业,县内建筑业企业在本县所缴税收超过300万元的,按上述奖励政策执行。建筑业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县内同类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技经信局)

  6.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信用中国、省市行业诚信体系系统,对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将企业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的重要内容,增加其评标的分值比重。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互相联动,加强标后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建筑市场环境。推行企业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关联机制,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7.引导创建优质工程。全面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理念,促进企业以优良工程提升企业信誉和竞争能力。本县建筑业企业在省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楚天杯”等省级综合奖项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奖”等省级质量奖项、“夷陵杯”等市级综合奖项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累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8.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切实提高监管实效。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深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实施样板引路、标准化考评,着力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指导。成立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直各有关部门)

  (二)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各部门要围绕建筑业发展,探索和推进有利于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落实助企纾困相关措施,对建筑业企业实施跟踪联系,及时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创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认同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推动。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建设行业的先进典型,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及省市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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