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81号提案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公安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15 加入收藏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81号提案的答复

万小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僵尸车治理的法治化和常态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僵尸车治理的法治化和常态化的建议”很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社会治理工作的关注,您针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当前“僵尸车”问题的危害及原因,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对加强城市管理,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很有借鉴意义,在此我们深表感谢!

“僵尸车”长年无人使用,长期占用道路停车资源和公共空间,存在堵塞消防通道、阻碍道路通行、影响居住环境和市容市貌、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新的城市管理难题,提案中的建议十分必要及时。截至目前,我省现有1700万辆机动车以及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如果不能规范有效监管和处置,必将产生大量“僵尸车”。近年来,我们以省政府《湖北省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载体,采取明确整治范围和对象、全面开展排查清理、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等措施,努力创造有序、畅通、安全、绿色、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2019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整治“僵尸车”,依法强制报废机动车25.1万辆,僵尸车整治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僵尸车”产生的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交通出行方式逐渐提档升级,群众对老旧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淘汰更新不断加快,因多种原因导致无人使用、维护的车辆,被随意弃置在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成为所谓的“僵尸车”,挤占公共停车资源,成为城市新型垃圾,既影响城市文明形象,也给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增添了新的难题。从 “僵尸车”有关情况分析看,老旧车辆未及时处理,长期停放的原因很多,既有一些外形过时、性能落后的车辆虽被车主弃用,却因各种因素未被出售;车主工作调动、家庭迁移等原因导致无人管理、养护,致使车辆长期无人使用;也有部分车辆可能存在盗抢、走私、来历不明、严重交通违法未处理等,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交易或报废处理,车主将车辆弃置。

二、“僵尸车”管理的现状

当前,各地在处置“僵尸车”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管理难点:一是认定标准不明确。车辆到底停放多久才算“僵尸车”,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定义和具体的认定标准。由于城市大、车辆多、人力少,很难及时对“僵尸车”进行清点登记。同时,有些“僵尸车”停放在偏僻的道路以居民区内,难以及时发现,需要社区、群众提供举报线索。二是管理主体不明确。清理“僵尸车”涉及公安、住建、街道社区等多个部门单位,且管理职责和范围不明确,常常存在管理缺位、管理不力等现象,加之缺乏完善的处置依据和管理部门畅通的沟通协作机制,“僵尸车”问题仍在一定地区和范围存在三是处置依据不完善。按照现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关要求,已注册机动车有相关情形的应当强制报废,其中,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但是,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因此,上述车型在机动车所有人不提出报废的情况下,执法管理部门只能清拖至停车场代为保管。同时“僵尸车”数量日益增多,有的无法联系到车主,有的违法过多报废成本太高车主不愿报废,有的不舍报废旧车,有的由于车主出差、出国长期在外或意外失踪、因罪入狱、死亡等原因无法使用管理车辆,有的因债务纠纷等原因被查封、扣押而闲置,清理工作难度很大,且目前尚未出台一套完善的处置“僵尸车”的法律依据。

目前,处置“僵尸车”有关的法律依据:一是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拖移;二是对于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且无涉案嫌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处理。三是无法查明车辆所有人且无涉案嫌疑的,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僵尸车”治理仍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难点问题,还面临着取证难、执法难、根治难的问题,离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提案中关于开展专项整治加快政策制定制定奖惩办法、加强政策宣传等工作建议十分有价值。我们将全部采纳,并认真做好“僵尸车”清理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城市发展出现很多新生事物和新情况,跟进立法势在必行。2013年12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中规定,对于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有关职责,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此外,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四十八小时;对于在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停放者不在现场或者拒绝驶离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拖移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于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持续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于500元罚款。停放者不在现场或者拒绝驶离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将车辆拖移,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2019年11月,福建省公安厅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清理整治“僵尸车”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整理“僵尸车”的工作措施、处置原则有明确要求,厦门下大力度查处“僵尸车”和立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我们将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积极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及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工作意见,不断提升我省城市交通现代治理水平。

二是不间断地开展联合整治。我们将主动联合住建、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排摸清理。不断深化停车秩序综合整理,切实规范道路停车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针对路面存在“僵尸车”的情况,我们将查处一批违法机动车、找回一批被盗抢的机动车、注销一批报废机动车、查获一批假牌套牌机动车,最大限度地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同时,总结武汉等地治理“僵尸车”的做法,坚持示范引领,不间断地开展“僵尸车”专项整治。在整治中,不断细化“僵尸车”的排查流程、认定标准、处罚流程和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措施。在整治中,坚持传统方法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运用高科技、智能化、缉查布控等,提升治理的效能。

三是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积极依托新闻媒体、双微平台、手机短信平台、LED显示屏等宣传载体,发布整治清理“僵尸车”公告,明确集中清理“僵尸车”的有关措施、相应法律依据,并公布举报电话。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群众易于接受的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僵尸车”长期挤占停车资源,以及对交通安全、城市形象产生的弊端和危害,督促车主主动、及时清理“僵尸车”。邀请媒体记者随警作战,跟踪采访报道整治行动,曝光“僵尸车”占道停车违法行为以及典型案例,切实营造“僵尸车”专项整治的浓厚氛围,努力形成全民齐参与、共管理的格局。

四是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我们将建立完善滚动排查、群众举报、分级预警、联合治理、效果通报、经费保障等“六项”常态长效严管机制。建立完善滚动排查机制,定期对辖区重点区域开展一次集中联合排查,逐车建立档案表,纳入“排查-比对-处置”工作流程按程序处置。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机制,将道路停车管理员、收费员、物业管理人员明确为“僵尸车”违法举报员,完善举报流程。建立完善分级预警机制,对排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车辆,及时告知,依法予以拖移并按要求进行分类处置。建立完善联合治理机制,建立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收集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建立完善效果通报机制,将“僵尸车”治理工作效果情况,将“僵尸车”的治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的考评内容,同部署、同推动、同考核。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 “僵尸车”举报、拖移、停放、处置等经费保障纳入城市提升行动计划和城市综合管理提升行动统筹保障。

                                                      湖北省公安厅       

                 2020年9月1日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