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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条件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
行政审批内容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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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
行政审批收费 | 《湖北省一般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鄂价费【2003】100号文) | |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宜昌市公路管理局 |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宜昌市公路管理局 | |
审批时限 | 5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原件1份);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原件1份); 4、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原件1份); 5、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说明材料(原件1份); 6、车货总质量在55吨以上的超限运输,提交具有路桥鉴定资质部门就行驶路线出具的鉴定意见(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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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下载 | 宜昌市公路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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