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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科技信用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1-02 加入收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宜昌市深化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行动方案(年年)》,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科技创新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施强产兴城、能级跨越战略,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科技信用担保贷款(以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宜昌市深化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科技创新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施“强产兴城、能级跨越”战略,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技信用担保贷款(以下简称科担贷),是指在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备案成功,并以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损失分担作为增信手段,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非抵押类贷款的金融信贷产品。

  本细则所指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是指由宜昌市人民政府、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的风险分担政银担合作体系。

  本细则所指经办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的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 科担贷支持对象为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内经过认定,处于有效期内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或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登记入库的企业。县(市,含夷陵区,下同)可依照本细则规定,预算资金,建立科担贷风险损失分担和贴息机制,支持辖区企业发展。

   第四条相关部门依职能共同推进落实科担贷。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按年度进行更新;负责在科技专项中预算安排利息补贴经费;统筹协调企业贷款申请,对贷款进行备案登记。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编制贷款风险补偿金预算,对审核确认的风险损失予以补偿。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宜昌市分行)负责对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进行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统计。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对银行机构及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督。

  第二章贷款与担保管理

  第五条 单户(单笔)科担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科担贷贷款(含展期)利率上限为贷款合同签订当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80个BP,经办银行除贷款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适当展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八条  还款方式由经办银行和贷款企业协商确定,既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也可分期还本付息。

  第九条 贷款办理流程:

  (一)目录内企业,可向经办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由经办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完成贷前尽职调查;

  (二)融资担保机构做出是否承保的初步意见,并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

  (三)经办银行贷款评审通过后,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将借款合同返给融资担保机构;

  (四)融资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的合同后,与贷款企业签署委托担保合同,收取相应的担保费后向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签发放款通知书,并将相关资料交经办银行;

  (五)经办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放款;

  (六) 经办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科担贷相关管理部门报备上一季度科担贷款项目。

  第十条   担保费率为1%/年,由贷款企业向融资担保机构支付。

  第十一条贷款企业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经办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各自贷后和保后管理程序落实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章风险代偿及追偿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对城区科担贷逾期贷款本金进行补偿(不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风险准备金分担贷款风险损失的金额以资金池资金数额为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当企业贷款出现逾期,根据年度代偿率实行差别化风险补偿。

  (一)当年度代偿率低于5%(含)的,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照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规定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二)当年度代偿率在5%(不含)-10%(含)的,由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分别按5︰2︰3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责任。

  (三)当年度代偿率超过10%(不含)的,由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分别按2:5:3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责任。

  第十五条 贷款风险按笔代偿及追偿。如企业到期不偿还信贷合同债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经办银行、融资担保机构须进行催收,市(区)财政部门、科技部门给予必要协助。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在贷款逾期30天后5个工作日内,向融资担保机构提交贷款逾期等相关材料。融资担保机构对逾期贷款本金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责任,并垫付风险准备金应分担的风险损失资金。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在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季度担保赔付、贷款逾期及垫付凭证等相关材料,报人行宜昌市分行、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在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的次月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比例偿付给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市财政部门授权融资担保机构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经办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同时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按年度清算,扣除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必要追索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委托第三方进行追偿的费用以及各方认可的其他费用)后,按照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切损失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

  (一)融资担保机构经办人员与贷款企业内外勾结造成损失的;

  (二)融资担保机构对申保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借贷人恶意骗保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因融资担保机构过错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切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

  (一)经办银行经办人员与贷款企业内外勾结骗贷造成损失的;

  (二)经办银行对申贷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借贷人恶意骗贷造成损失的;

  (三)经办银行贷后管理不力,导致贷款企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四)其他因经办银行过错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期还清科担贷贷款本息的企业,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科担贷贷款按不超过合同签订当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可自行制定尽职免责办法,对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的贷款担保业务,有充分证据表明各岗位责任人已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则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应当免除责任人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机构或企业,一经查实,市科技和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宜昌市分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信用担保贷款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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