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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4-01-06 加入收藏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的通知》医保发号自年月日起,《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不再执行。相关药品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不再执行。相关药品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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