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
办事流程 |
(一)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及相应材料; (二)相关科室初步审查; (三)报请分管领导同意; (四)组织验收。 |
申报材料 |
一、生产性项目及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 二、主要工艺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已完成,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标准,联动重载试车合格; 三、生活设施按设计内容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四、各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五、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认; 六、竣工决算(或预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七、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 八、项目投产前的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律依据 |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交基发[1996]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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