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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栏目: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1-03-30 加入收藏
办理事项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办事流程(一)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及相应材料;(二)相关科室初步审查;(三)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四)组织验收。 申报材料一、生产性项目及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二、主要工艺设备
办理事项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办事流程

(一)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及相应材料;
(二)相关科室初步审查;

(三)报请分管领导同意;

(四)组织验收。
 

 

 

申报材料

一、生产性项目及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

二、主要工艺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已完成,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标准,联动重载试车合格;

三、生活设施按设计内容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四、各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五、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认;

六、竣工决算(或预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七、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

八、项目投产前的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交基发[1996]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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