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港口经营许可 |
办事流程 |
1、窗口受理申请及申报材料; 2、市局运输科审查并签署意见; 3、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4、窗口核发许可决定。 |
申报材料 |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指经营人设置的生产、安全、财务等组织机构,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说明文件,企业的生产、安全、财务等基本管理制度。租赁办公用房的需提供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书指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对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书。在竣工验收之前的试运行期,应提交交工验收报告。配有特种设备的需提供设备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 (4)、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与企业经营的设施、设备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需出具资格证书; (5)、使用港作船舶的(含趸船),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指有关部门核发的所有以保证船舶适航和进行安全作业的证书,包括港作船舶的船员证书。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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